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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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總稱。

2、犯罪的特徵:1)實施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2)實施的行為具有違法性3)實施的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4)實施的行為具有應受懲罰性。

3、刑罰: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

4、犯罪構成:亦稱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個1)犯罪客體:即被侵害、為刑事法律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2)犯罪主體:即由於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產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觀條件:即刑事法律規定為危害社會因而應受懲罰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他客觀事實,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等,4)犯罪的主觀要件,即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指行為人必須有侵害的故意或者過失。

5、刑事責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行為人施行違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一後果只能有行為人自己承擔。某些行為從表面上看已經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然而實際並不危害社會,不負刑事責任。如: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實施有益於社會的行為等。

6、安全生產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危險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

7、執法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執法主體是法定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終司法判決。

8、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引發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區別:1)犯罪客體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是從事生產、作業的各類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3)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後者是事故發生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實施了違反國家關於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的行為4)主觀要件相似,都是過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舉辦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給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2、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礦山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對礦山安全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的電工、瓦斯檢查工等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指責的人員。

14、礦山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標準(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後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三者之一。

15、礦山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節(情節特別惡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3)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6、行政處罰的特徵:1)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實施2)對象是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3)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實施4)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17、行政處罰的原則:公正、公開,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18、《行政處罰法》賦予行政相對人的5項權利:1)陳述權2)申辯權3)複議權4)訴訟權5)索賠權。

19、行政處罰的設定:1)法律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有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3)地方性法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4)部門規章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的罰款,國務院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罰款的行政處罰數量為3萬元以下,超過限額的報國務院批准5)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警告和罰款,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

20、行政機關依法委託: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本法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已委託機關名義進行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的管轄:1)一般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屬地管轄2)指定管轄:管轄發生爭議,情報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3)移送管轄:違法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

22、行政處罰的適用1)一事不再罰:2)未成年人的適用:14週歲以下的人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3)精神病人的適用:精神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違法不予行政處罰,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時違法,給予行政處罰。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立功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5)處罰時效: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與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限:違法行為發生之日算起;有連續或繼續違法行為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3、行政處罰的程序:1)簡易程序: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2)一般程序: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3)聽證程序: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a、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3日內提出b、行政機關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c、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d、聽證有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e、當事人可親自聽證,也可委託1-2人代理f、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g、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叫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

24、行政處罰的執行:1)如期履行2)當場收繳罰款: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行政人員2日內上交行政機關。3)事後收繳罰款: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機關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銀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採取:a、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b、將查封扣押財務拍賣或者凍結存款劃撥抵繳罰款c、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5、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

26、勞動者權利:7項: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3)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4)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5)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6)享受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7)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7、勞動者的義務:4項:1)應當完成勞動任務2)應當提高職業技能3)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4)應當遵守勞動記錄和職業道德。

28、女工保護:1)禁止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季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活動2)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4)禁止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其他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9、未成年工保護: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2)定期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0、工會監督: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檢舉和控告。

31、2002年5月1日《職業病防治法》實施。

32、本法所指職業病: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分為10類115種。職業病危害: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33、有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2)職業病防治責任制3)工傷社會保險。

34、工作場所職業衞生要求: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2)有與職業病防護相對應的設施3)合理佈局,符合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4)配備相應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婦休息室等設施5)設備、工具、用具等符合保護勞動者心理、生理健康的標準6)符合法律法規與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病危害與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6、《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措施: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衞生專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4)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7、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欄: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説明應載明:危害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放射性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性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38、職業病防治法違法責任:1)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2)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給予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3)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相應資格的行政處罰。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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