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考點:《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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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適用範圍:(第二條、第九十七條)
時間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條)
空間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香港、澳門除外)
對人的效力:(第二條)
包括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只限定生產經營領域。公共場所集會、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築垮塌造成的安全問題,不屬於本法適用範圍。)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
①《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②《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保障人民羣眾生產和財產安全;
③《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依法規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④《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的`領導;
⑤《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行政,加強監督管理;
⑥《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⑦《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增強全體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識;
⑧《安全生產法》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當前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薄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薄弱,生產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產問題嚴重製約和影響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