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考試《建築工程》案例分析題練習及答案

來源:文萃谷 7.12K

  案例分析題(一)

2017二級建造師考試《建築工程》案例分析題練習及答案

背景資料:

某高校新建宿舍樓工程,地下一層,地上五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採用懸臂式鑽孔灌注樁作為基坑支護結構,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在土方開挖過程中實施樁頂位移監測,並設定了檢測預警值。施工過程中,發生瞭如下事件:

事件一:項目經理安排安全員製作了安全警示標誌牌,並設置了存在風險的重要位置,監理工程師在巡查施工現場時,發現僅設置了警告類標誌,要求補充齊全其他類型警示標誌牌。

事件二:土方開挖時,在支護樁頂設置了900mm高的基坑臨邊安全防護欄;在緊靠欄杆的地面上對方了砌塊、鋼筋等建築材料。挖土過程中,發現支護樁頂向坑內發生的位移超過預警值,現場立即停止挖土作業,並在坑壁牆設置錨杆以控制樁頂位移。

事件三:在主體結構施工前,與主體結構施工密切相關的某國家標準發生了重大修改並開始實施,現場監理機構要求修改施工組織設計,重新審批後才能組織實施。

事件四:由於學校開學在即,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完成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後立即進行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並邀請了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機構到現場進行檢測,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此做法提出異議。

問題:

1.事件一中,除了警告標誌外,施工現場通常還應設置哪些類型的安全警示標誌?

2.分別指出事件二中錯誤之處,並寫出正確做法。針對該事件中的樁頂位移問題,還可以採取哪些應急措施?

3.除了事件三中國家標準發生重大修改的情況外,還有哪些情況發生後也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並重新審批?

4.事件四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異議是否合理?並説明理由。根據《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應包括哪些檢測項目?

  參考答案

禁止、指令、提示。

(1)事件二中錯誤之處有:①設置900mm高的基坑臨邊防護欄杆不妥。正確做法為:防護欄杆上杆離地高度為1.0~1.2m,下杆離地高度為0.5~0.6m。②在“在緊靠欄杆的地面上對方了砌塊、鋼筋等建築材料”不妥。正確做法為:在基坑邊緣堆置材料時,應與基坑上部邊緣至少保持2m的安全距離,且堆置高度應不大於1.5m。

(2)應採取支護牆背後卸載、加快墊層澆築、加厚墊層等應急措施。

①工程設計有重大修改;

②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調整;

③主要施工資源配置有重大調整;

④施工環境有重大改變。

(1)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異議合理。因為,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完工至少7d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2)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項目有:氨、苯、甲醛、氡、TVOC

  案例分析題(二)

背景資料:

某新建工業廠區,地處大山腳下,總建築面積16000m2,其中包含一幢六層辦公樓工程,摩擦型預應力管樁,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在預應力管樁錘擊沉樁施工過程中,某一根管樁在樁端標高接近設計標高時難以下沉;此時,貫入度已達到設計要求,施工單位任務該樁承載力已經能夠滿足設計要求,提出終止沉樁。經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等各方參建人員和專家會商後同意終止沉樁,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事件二:連續幾天的大雨引發山體滑坡,導致材料庫房垮塌,造成1人當場死亡,7人重傷。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召開緊急會議,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處理;4小時候向相關部門遞交了1人死亡的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後第7天和第32天分別有1人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餘5人康復出院。

事件三:辦公樓一樓大廳支模高度為9m,施工單位編制了模架施工專項方案並經審批後,及時進行專項方案抓家論證。論證會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在行業協會專家庫中抽出5名專家,其中1名專家是該工程設計單位的總工程師,建設單位沒有參加論證會。

事件四:監理工程師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時,發現只有公司級、分公司級、項目級安全教育記錄,開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中交底人為專職安全員,監理工程師要求整改。

問題:

1. 事件一種,監理工程師同意中止沉樁是否正確?預應力管樁的沉樁方法通常有哪幾種?

解析:(1)在預應力管樁錘擊沉樁施工過程中,某一根管樁在樁端標高接近設計標高時難以下沉;此時,貫入度已達到設計要求,施工單位任務該樁承載力已經能夠滿足設計要求,提出終止沉樁。不妥。

正確做法:當採用錘擊沉管法成孔時,樁管入土深度控制應以高程控制為主,以貫入度控制為輔。

預應力管樁的沉樁方法通常有錘擊沉樁法、靜力壓樁法、振動法等

2. 事件二中,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做法是否正確?應該補報死亡人數幾人?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解析:不正確。

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在1h內向事故發生單位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d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應該補報人數為1人。

“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

3. 分別指出事件三種的錯誤做法,並説明理由。

錯誤做法:

(1)論證會由監理工程師組織錯誤。

理由: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

(2)五名專家之一為該工程設計單位總工程師錯誤。

理由:本項目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3)建設單位沒有參加論證會錯誤。

理由:參會人員應有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4. 分別指出事件四中的錯誤做法,並指出正確做法。

(1)只有公司級、分公司級、項目級安全教育記錄錯誤。

正確做法: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一般包括對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員工的安全教育。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包括公司級、項目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建設工程施工管理》P193

(2)安全技術交底記錄中交底人為專職安全員錯誤。

正確做法:安全技術交底應由項目經理部的技術負責人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應由交底人、被交底人、專職安全員進行簽字確認。《建築實務》P265+P193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