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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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就是一方當事人享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方有履行之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而物權是絕對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建設工程債權制度的知識,歡迎閲讀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知識點: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一、債的概念

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債的.內容

債權就是一方當事人享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方有履行之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而物權是絕對權。

三、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1.合同之債

發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侵權之債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係。

《侵權責任法》規定:

(1)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責任;

(2)建築物、構築物自因倒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若有其他責任單位,可以追償;若因其他責任人原因倒塌,責任人承擔責任;

(3)高空拋物,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

3.無因管理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託,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活雷鋒)

4.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於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天上掉餡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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