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二建註冊流程詳解
事項名稱 | 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北京市) |
事項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許可時限 | 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增項註冊、重新註冊20個工作日; 註冊證書變更、註銷註冊、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10個工作日 |
是否收費 | 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
許可機關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由區縣建委受理、初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複審、決定。 |
辦理指南 | 辦理地址及電話 |
受理方式 | 網上提交,書面受理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流程:
辦理程序: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中國建造師網( ) “一、二級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申請系統”或北京建設網( )“北京市二級建造師註冊管理系統”上進行填報,打印相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初始註冊提交:
1、《北京市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2、《企業二級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彙總表》;
4、申請人與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或申請人所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5、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複印件;
6、同時申請多專業註冊的,還應當提交註冊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書複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聘用企業將審核後的彙總表和申請人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區、縣建委。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公路、水利水電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變更註冊提交:
1、《北京市二級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3-1)》;
2、註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3、建造師變更執業企業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或申請人新聘用企業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以及工作調動證明原件(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工作調動證明中應註明申請人是否在原企業擔任項目負責人,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驗收手續或已辦結項目移交手續;
4、申請人所在聘用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函覆印件;
5、註冊建造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原件或公安機關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增項註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北京市二級註冊建造師增項註冊申請表(4-1)》;
2、註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3、《二級建造師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
4、申請人取得增項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明超過3年未註冊的,應當提供該專業最近一個註冊有效期繼續教育學習證明覆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重新註冊提交:
1、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的《二級註冊建造師重新註冊基本信息》;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3、申請人與現聘用企業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申請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由申請表和2、3、4部分合訂後的材料附件組成。
申請建築、市政、礦業、機電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註冊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請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增項註冊的,每增加一個專業應當增加申請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提交以下材料:
1、《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或污損更換申請表(7-1)》一式兩份;
2、申請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一式兩份;
3、申請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補辦的,需提交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
4、申請註冊證書污損更換的,需提交污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執業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複印件的,複印件需加蓋申請人現聘用企業公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註銷註冊提交:
1、《二級註冊建造師註銷註冊申請表(5-1)》一式兩份;
2、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原件;
3、符合《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證明覆印件。
【註冊管理】
(一)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
(二)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的註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頒發轄區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並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註冊管理機構備案。
(三)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註冊證書】
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在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再次註冊者,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