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監理工程師《質量控制》考點: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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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監理工程師《質量控制》考點:第一章

  第一章 建設工程質量控制概述

  第一節 質量和建設工程質量

  一、質量

  二、建設工程質量的概念及特性 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1)適用性。

含義:即功能,是指工程滿足使用目的的各種性能。

(2)耐久性。

含義:即壽命,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條件下,滿足規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後的合理使用壽命週期。

如民用建築主體結構耐用年限分為四級(15~30年,30~50年,50~100年,100年以上),公路工程設計年限一般按等級控制在10~20年。

(3)安全性。

含義:是指工程建成後在使用過程中保證結構安全、保證人身和環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

含義:是指工程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條件下完成規定功能的能力。

(5)經濟性。

含義:是指工程從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到整個產品使用壽命週期內的成本和消耗的費用。 具體表現:設計成本、施工成本、使用成本三者之和。

(6)與環境的協調性。是指工程與其周圍生態環境協調,與所在地區經濟環境協調以及與周圍已建工程相協調,以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工程質量形成過程與影響因素分析

(一)工程建設各階段對質量形成的作用與影響

(二)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Man)、材料(Material)、機械(Machine)、方法(Method)和環境(Environment),簡稱為4M1E因素。

四、工程質量的特點

1.影響因素多

2.質量波動大

3.質量隱蔽性

4.終檢的侷限性

5.評價方法的特殊性

工程質量的檢查評定及驗收是按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進行的。檢驗批的質量是分項工程乃至整個工程質量檢驗的基礎,檢驗批合格質量主要取決於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經抽樣檢驗的結果。

  第二節 質量控制和工程質量控制

  一、工程質量控制

工程質量要求主要表現為工程合同、設計文件、技術規範標準規定的質量標準。

(1)工程質量控制按其實施主體不同,分為自控主體和監控主體。前者是指直接從事質量職能的活動者,後者是指對他人質量能力和效果的監控者,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政府的工程質量控制。政府屬於監控主體,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規為依據。

2)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工程監理單位屬於監控主體。

3)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控制。勘察設計單位屬於自控主體,它是以法律、法規及合同為依據。 4)施工單位的質量控制。施工單位屬於自控主體。

  二、工程質量控制的原則(大綱要求:掌握)

監理工程師在工程質量控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1.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

2.堅持以人為核心的原則

3.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

4.堅持質量標準的原則

5.堅持科學、公正、守法的職業道德規範

  三、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1)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負責辦理有關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認真進行設計交底;在工程施工中,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原審查機構審批後方可施工。工程項目竣工後,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施工驗收,未經驗收備案或驗收備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單位按合同的約定負責採購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對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1)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不許承攬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以外的任務,不得將承攬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

(三)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1)施工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相應的施工任務。

(2)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四)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應按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擔監理業務,不許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不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五)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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