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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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第二十五條註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監理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使用註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註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祕密;

(七)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拓展閲讀

建築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取得註冊執業資格的,按照《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違反規定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並執業的,按照《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組織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合格簽字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造成質量事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未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總監未按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未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按照《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項目總監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籤認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對監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項目總監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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