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城市危險房屋管理

來源:文萃谷 1.45W

不少考生已經在複習2017年物業管理師考試了,掌握重要考點是每一個考生都要做的,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基本制度與政策》部分,關於城市危險房屋管理的考點,歡迎大家閲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考點:城市危險房屋管理

(一)危險房屋的概念與鑑定程序

1.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鑑定並統一使用“房屋安全鑑定專用章”。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按下列程序進行鑑定:

(1)受理申請;

(2)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3)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

(4)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5)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6)簽發鑑定文書。

鑑定機構鑑定房屋為危險房屋的`,分為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2)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對特殊複雜的鑑定項目,鑑定機構可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鑑定。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鑑定文書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二)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用與修繕責任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申請危險房屋鑑定。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能夠解除危險的,應當及時解除危險;解除危險暫時有困難的,必須採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危害。異產毗連房屋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對異產毗連房屋的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房屋所有人對經鑑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鑑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果房屋所有人拒絕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或者使用人有阻礙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者採取其他的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危險房屋造成損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1.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2)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除危險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2)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除危險措施;

(3)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3.鑑定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2)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3)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