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精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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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技術實務精選要點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7章49條。

(一)適用範圍

119號令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温、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

(二)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提供圖紙審查、安全評估、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並對出具的審查、評估、檢驗、檢測意見負責。

(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

119號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範圍,規定具有規定情形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依法辦理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四)專家評審制度

對具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消防設計文件擬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擬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消防技術標準等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對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五)執法聯動機制

對建設、施工、設計、工程監理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函告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1號)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於2012年7月17日發佈,並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共6章48條。

(一)調查任務

火災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教訓。

(二)管轄分工

根據具體情形分為地域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和特殊管轄。火災事故調查一般由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分工進行。

(三)調查程序

具有規定情形的火災事故,可以適用簡易調查程序,由一名火災事故調查人員調查。除依照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災事故,適用一般調查程序,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四)複核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火災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複核申請;對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五)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或者移送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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