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級建造師掛靠糾紛法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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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掛靠糾紛法律判決書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是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例,給大家説説一級建造師掛靠糾紛法律判決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一級建造師掛靠糾紛法律判決書

原告

委託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反訴原告,以下簡稱xx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恩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xx公司提出反訴,本院亦進行了審理。原告一級建造師張志勇的委託代理人彭莉娟,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孫保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代表人鍾某某簽訂了將原告的一級建造師掛靠證書註冊到被告處的協議,協議中約定被告每年7月3日之前支付原告一級建造師掛靠費用4萬元。一級建造師掛靠協議簽訂後,被告將2012年的費用支付給原告。2013年7月3日之後,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要求支付2013年費用,被告遲遲不予理睬,遂原告發函要求雙方解除協議。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相關證書並清除註冊,被告一直未予答覆。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原告將一級建造師證書註冊到被告處的協議;2、被告返還原告的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章、安全B證;3、被告協助原告在相關部門消除註冊。

被告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原被告確實簽訂過建造師註冊的協議,被告方依約支付了掛靠費,前後總共付了12萬,沒有拖欠之説。協議也沒有規定原告方收了錢後可以隨意解除協議的條款。

訴訟中,被告xx公司提出反訴稱,2013年12月27日,反訴人收到被反訴人提起的(2014)閔民一(民)初字第112號民事訴訟材料,被反訴人以反訴人未支付2013年聘用費用為由,要求解除與反訴人簽訂的協議書。被反訴人的訴請並非事實,反訴人已經全額支付了2013年聘用費用人民幣4萬元。根據雙方協議書第8條約定“若乙方(被反訴人)在有效期內提出終止本協議,則乙方必須返還雙倍一年期聘用費用”。故提出反訴請求判令被反訴人雙倍返還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

本訴原告針對被告xx公司的反訴請求辯稱,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被告在2013年這個期間,已經使用了原告的註冊證書,故不同意被告反訴原告雙倍返還費用8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原告張志勇(乙方)和被告xx公司(甲方,鍾某某作為該公司代表人)簽訂了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1、乙方將一級建造師證書,註冊證書號**註冊到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總計十二萬元整,註冊時間暫定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三年期滿後甲方享有重新註冊優先權。如果協議期滿後,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協議關係,另一方應予支持,甲方應及時歸還乙方所有證件。如期滿不另行續約,甲方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轉出手續,甲方不得扣留、拖延歸還乙方任何證件,或拒絕提供變更註冊等手續。2、一級建造師註冊核准通過後註冊證書、安全B證、印章原件歸甲方保管;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歸乙方保管。乙方同意不以任何藉口將註冊的建造師證書轉入其自身工作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3、甲方同意在註冊期限內,若因甲方工程業務拓展需要而涉及工程項目的投標和備案,乙方應給予積極的協助參與。4、乙方必須遵守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種培訓,按建築管理規定及時取得三類人員安全B證,並參加上述證書延期的複審。若註冊建造師證書需複查年檢,乙方必須在註冊期內按政策要求確保通過。5、甲方若需資質升級,乙方同意將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及中級職稱證書(中級以上亦可)借給甲方進行資質升級驗證,驗證結束即歸還乙方。6、乙方的建造師證書在以甲方名義辦理註冊手續後,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4萬元整,每年七月三日之前支付一次,匯入乙方個人賬户(建設銀行賬號**)。7、乙方的三金由其自身的工作單位負責承擔支付,甲方負責完成乙方註冊時所需的申請手續。8、在聘用期間,若甲乙雙方產生任何糾紛,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相關問題也可諮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或訴訟解決。在協議的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解除本協議。若乙方在有效期內提出終止本協議,則乙方必須返還雙倍一年期內聘用費用,若因甲方原因提出終止本協議或甲方原因不能註冊成功,乙方可以不返還已付聘用費用……”。協議簽訂後,原告將註冊證書編號為**的一級建造師資格註冊在被告處。2012年8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條一張,寫明收到建造師掛證費人民幣2萬元。2012年11月28日,黃某某的卡轉至原告卡內2萬元。2013年7月23日張志勇又出具收條一張,寫明收到建造師掛靠費4萬元整,以轉賬短信為準。2013年10月25日,黃某某的卡內轉至原告卡內4萬元。因原告認為被告未按時付款,於2013年8月7日向被告發送了解除協議的電子郵件。雙方協商不成,故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本院。

庭審中,被告自述黃某某系鍾某某的妻子,鍾某某實際上也系一級建造師掛靠在被告處。

以上事實由協議書、收條2張、轉賬憑證2張、電子郵件截圖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雖然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由於建築工程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建築工程從勘探、設計、施工到驗收,技術專業性很強,且每一項每一個施工步驟均事關重大,需要施工企業和施工人員認真負責地對待,為此,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均有嚴格的准入和特別許可制度。對原被告雙方的協議書的效力,本院作如下分析:1、我國《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收受了賄賂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八)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本案中原告並非被告員工,而是有自己的工作單位,從未在被告處工作,也從未為被告承攬施工的工程負責,雙方除了將原告的證書掛靠在被告處之外,無任何關係。原告作為一級建造師,存在多處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2、從原被告的協議中可看出,整個協議通篇均是雙方如何配合,如何繞開監管,如何獲取各自非法利益,該協議的履行除能滿足原被告雙方各自私利外,對社會經濟毫無促進作用,可謂百害而無一利。3、原被告雙方正是以契約自由為名,惡意串通,對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視而不見,藐視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應有的誠信底線,置社會公共利益於不顧,謀取一己私利,惡意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綜上所述,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當屬無效。

無效的協議系自始無效,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存在解除協議一説。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章、安全B證,被告應立即返還,並將原告的信息在主管部門予以註銷。對於被告反訴要求原告按照協議第8條的約定雙倍支付被告一年出借費用8萬元,因協議無效,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張志勇出借一級建造師的證件所獲得的利益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依照法律規定應予沒收。對於被告支付的不法利益數額,本院認定如下,對於2012年的4萬元,雙方確認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對於2013年7月23日出具的收條,由於收條上明顯約定系以轉賬短信為準,可以看出,雙方對這4萬元的支付方式是有明確約定的,即通過銀行轉賬,被告雖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條,但未能進一步證明已經將4萬元錢款支付原告,結合原告給被告發送的電子郵件也表明雙方爭議開始正是被告未付錢,故在原告明確否認收到該筆4萬元的情況下,本院對被告稱已經支付了原告4萬元不予採信。對於2013年10月25日,被告轉給原告4萬元,被告確認收到,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共收取非法利益8萬元。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反訴原告)於2012年6月8日簽訂的建造師掛靠協議書無效;

二、被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返還原告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章、安全B證;

三、被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將原告的註冊建造師信息在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四、駁回被告建工集團(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

五、原告張志勇(反訴被告)違法所得8萬元予以沒收。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張志勇負擔12.5元,被告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張志勇負擔450元,被告xx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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