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7年大學聯考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安排

來源:文萃谷 2.12W

導讀:2017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普通體育類專業(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等專業,下同)測試工作定於4月份在邢台學院進行,具體內容請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河北省2017年大學聯考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安排

  一、測試時間及繳費辦法

1.測試時間安排

測試工作於4月份進行。根據考生實際繳費情況安排考生的具體測試時間,屆時詳見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網址:)。

2.繳費辦法

凡2017年按普通體育類報名的考生須在2017年3月6日-3月12日到河北省內中國建設銀行任意儲蓄網點繳納專業測試費120元,並領取銀行代收費憑證(測試報到時交給邢台學院)。繳費代號統一為7100441,繳費時,考生應向銀行提供本人考生號。逾期未繳費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專業測試。

3.下載打印《報到證》

邢台學院招生就業服務信息網()和“紫金書院”公眾微信平台為我省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官方信息發佈網站。已繳費考生須在2017年3月20日-3月25日進入邢台學院招生就業服務信息網“下載專區”下載並打印《報到證》。

  二、相關規定

1.測試場地實行封閉管理、全程監控,採用電子計時、電子測距等設備進行測試。考試過程中,除工作人員、臨考的考生外,任何人員不準進入考場或以各種方式干擾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

2.裁判員全部從省外聘任,由國家二級及以上裁判員擔任各組組長,並實行封閉式集中管理。

3.測試成績採取當場公佈的方式。考生每完成一個測試項目,裁判員現場公佈該項目成績,並由本人簽字確認。如對測試成績或判罰存有異議,考生須當場提出書面申訴,過期不再受理申訴。測試複核專家組於當日將複核結果反饋考生本人。如考生拒不簽字確認,需由裁判員和現場工作人員書寫説明材料。

4.測試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極端天氣等)需要中斷測試,導致考生未能完成全部四項測試的,需對全部四項進行重考,測試成績以重考成績為準。凡因犯規、缺考等原因造成測試項目無成績者不得重考該項目。重考時間一般為正常全部測試結束後的第一天,具體時間見邢台學院招生就業服務信息網或“紫金書院”公眾微信平台,重考考生不再繳費。中斷測試須經專家組集體研究確定,並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三、注意事項

1.考生需持《報到證》、《報考證》和《身份證》,按《報到證》規定的時間按時報到,每天報到時間截至到當天17時。考生須按報到後規定的時間參加測試,逾期不予補考。報到及測試地點:邢台市橋東區泉北東大街88號邢台學院體育場。

2.每天的測試成績將在邢台學院招生就業服務信息網和“紫金書院”公眾微信平台進行發佈,測試現場不再張貼紙質成績單

3.因考生自身身體等因素需要參加補考的學生,必須於補考前一天到考點現場填寫補考申請表,並現場繳納測試費,按照規定時間參加補考,過時不再補辦。具體時間見邢台學院招生就業服務網或“紫金書院”公眾微信平台。參加補考的考生,第一次測試成績置為零,補考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4.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參加河北省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的.考生,報到時須簽訂《2017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考生同意接受興奮劑檢查和不使用興奮劑的承諾書》,拒不簽訂承諾書或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測試資格。

5.參加體育專業測試的考生應充分評估自己身體狀況,根據自己身體條件情況參加考試,有心臟疾病隱患的考生需慎重赴考,建議考生赴考前到二級甲等醫院進行心電圖及腦電圖檢查,並根據心電圖和腦電圖檢測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赴考,以防考試時發生意外,危及身體健康。為確保考生利益,防止考生在測試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根據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精神,建議考生在參加測試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含往返交通),對在測試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責任由考生自負。

6.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測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將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教育部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在測試中組織作弊、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理。

附件:2017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考生同意接受興奮劑檢查和不使用興奮劑的承諾書

2017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

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考生同意接受興奮劑檢查和不使用興奮劑的承諾書

本人姓名: ,考生號: ,身份證號 ,作為2017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普通體育類專業測試考生,為維護測試的公平公正、保護自身的身心健康,特做出如下承諾:

嚴格遵守反興奮劑規定,堅決不使用興奮劑。

認真學習反興奮劑知識,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積極配合興奮劑檢查,履行應盡的義務。

如果違反反興奮劑規定,願意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的處理。

承諾人:

日 期:2017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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