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17年單獨考試招生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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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7年單獨考試招生工作通知

各市、縣(市、區)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局,有關高校: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的《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浙政發〔2014〕37號)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現就做好2017年我省單獨考試招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報名

報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試院〔2016〕90號)執行。

  二、考試

(一)考試科目

考試由文化課考試、職業技能考試兩部分組成。

文化課考試:語文、數學2門,單獨命題、單獨考試。擬報考有外語要求的學校、專業的考生,須先參加全國英語等級考試一級(PETS—1)及以上級別筆試,獲得筆試合格成績,方可報考相應專業。

職業技能考試:分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兩部分,共分17個大類,全省統一組織,分點實施。學生可自主選報1—2個類別。

考試每年組織1次。同類考試允許學生至多參加2次,成績2年有效。

(二)滿分分值

語文、數學每門滿分為150分,職業技能滿分為300分,均以原始分記入考生總成績,總成績滿分為600分,其中職業技能成績為屬於同一年度的技能操作與理論知識兩部分成績相加之和。

(三)考試時間

考試日期考試科目考試時間

6月7日上午語文9:00—11:30

6月7日下午數學15:00—17:00

職業技能考試時間按職業技能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招生計劃

1個專業可按專業性質在2個類別安排招生計劃。計劃公佈後,未經同意,院校不得擅自調整計劃。

  四、志願填報

(一)設一個錄取批次,實行專業平行志願。考生志願由“專業+學校”組成,一所學校的一個專業作為一個志願單位。考生每次可填報不超過30個專業志願。不再設專業服從調劑志願。定向招生等有特殊要求的少量學校、專業(類)經同意後可實行提前錄取。

(二)按照各類別(藝術類、其他類分專業考試類別,下同)招生計劃數的一定比例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生源數少於計劃數的類別參考大學聯考的平均錄取率劃定分數線。

(三)視平行志願錄取情況決定是否徵求志願。

(四)各類別志願不能同時兼報,考生只能選擇一個類別填報。

(五)上線考生可填報志願。填報時間另行公佈。填報志願具體要求按普通高校網上填報志願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錄取

(一)錄取工作7月上旬開始,具體辦法和日程安排按當年錄取工作通知執行。

(二)錄取不分批次,按考生總成績,分類別實行專業平行投檔。投檔比例為1:1,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投檔。單科排列順序為職業技能、語文、數學。同一學校總分、文化總分和單科成績均相同時,再按志願順序投檔。

  六、考生體檢

考生體檢與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同時進行。具體工作按當年招生體檢工作規定執行。

  七、政策加分

按《浙江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體育局 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關於貫徹國家大學聯考加分政策的意見》(浙高招委〔2015〕2號)執行。其它類中的“退役士兵高職招生”政策加分按省軍區政治部、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2012年高職院校招收退役士兵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教計〔2011〕194號)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符合多項政策加分項目的,只按最高加分項加分,不累計加分。所有項目資格審核、公示等事宜均與普通高校招生規定相同。

  八、技能優秀中職畢業生實行免試升學

根據《浙江省推進中高職一體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工作方案》(浙教職成〔2012〕26號)有關規定,凡獲得教育部等國家部委舉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全國數控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的應屆中職畢業生(含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可免試就讀我省高職院校相關或相近專業。具體辦法參照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辦法執行。其中,對於在2016年比賽及之前獲獎的考生,高校須在今年5月25日前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後,辦理錄取手續。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當年大學聯考或單獨考試招生。對於2017年比賽獲獎的考生,高校須在7月31日之前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逾期不再辦理。

  九、切實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加強考試過程管理及資格審核,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做好考生服務工作。要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報名、考試、招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請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中等職業學校。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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