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要點精選

來源:文萃谷 9.63K

知識的獲得離不開平時的努力學習,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要點精選,歡迎學習!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要點精選

  知識點一:商業匯票

(一)概念、種類和適用範圍

1.概念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電子商業匯票:是出票人依託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分類

商業匯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承兑匯票和銀行承兑匯票兩種。

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承兑匯票、電子銀行承兑匯票。

(1)商業承兑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銀行承兑匯票,由銀行承兑。

【注意】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兑人。

3.適用範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注意】只有單位才能使用的支付結算方式包括:託收承付、國內信用證和商業匯票。

(二)出票

1.出票人的資格

(1)在(承兑)銀行開立存款賬户;

(2)與付款人(承兑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

(3)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簽發電子商業匯票還應具備的條件:

企業條件銀行條件
簽約開辦對公業務的企業網銀等電子服務渠道開辦對公業務
與銀行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擁有大額支付系統行號
 具有組織機構代碼
 其他

2.出票人的確定

(1)商業承兑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兑;

(2)銀行承兑匯票應由在承兑銀行開立存款賬户的存款人簽發。

3.必須記載事項

表明“商業承兑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

表明“電子商業承兑匯票”或“電子銀行承兑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出票人名稱;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票據到期日;出票人簽章。

【注意】比紙質匯票多了“票據到期日”、“出票人名稱”。

(三)承兑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長不得超過“1年”;

2.提示付款期限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開户銀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説明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電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人民銀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知識點二:票據的追索

(一)適用情形

1.到期後追索——到期後被拒絕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理解】在合法的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內容

1.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本金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用

【注意】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新本金

(2)再發生的利息;——新利息

(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新費用

(四)行使追索權

1.取得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兑或者拒絕付款的證明,持票人不能出事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3.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往年精選習題: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匯票到期日前,下列屬於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是(  )。

A、匯票被拒絕承兑

B、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停業

C、付款人逃匿

D、背書人被宣告破產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 選項A、B、C屬於匯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情形。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不是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此時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權。

(五)清償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