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考點復:税款徵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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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考點復:税款徵收方式

徵收方式: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

税款徵收措施(★★★)

具體措施:核定、調整税額;責令繳納並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税擔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區分税款徵收方式與税款徵收措施:税款徵收方式是徵税的方法,税款徵收措施是保證税款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

【注意2】區分税款徵收措施與税務行政處罰:税款徵收措施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納税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國家採取的強制其履行的手段,並非處罰。

(一)核定、調整應納税額(★★)

1.核定應納税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記憶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麼沒賬要麼相當於沒賬。

2.核定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税人的税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税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滯納金(★★★)

1.計算公式

滯納金=應納税款×滯納天數×0.5‰

2.滯納天數

自納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頭)

【鏈接】票據法貼現期的計算: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算頭不算尾)

【注意】滯納金與實體法納税期限的結合考查。

(三)納税擔保(★★)

1.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2.適用納税擔保的情形

(1)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税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税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

(2)欠繳税款、滯納金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税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税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4)其他。

3.納税擔保的範圍

税款;滯納金;實現税款、滯納金的費用。

【鏈接】票據法:追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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