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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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級會計師考試中,有一些考點是必須要了解的。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想了解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必背考點:徵收管理(★★)

  (一)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結合會計處理收入的確認理解)(09年單選、14年判斷)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注意】納税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6.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7.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税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注意1】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注意2】試題中只表述一般情況而不對特殊情況進行説明的,視為正確選項。

  (二)納税地點

1.固定業户

(1)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構申報納税。

(2)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3)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證明--機構所在地

無證明--銷售地;沒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2.非固定業户——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3.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税。

 (三)納税期限

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期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

【提示】增值税的納税期限與消費税相同,比營業税多了1日和3日的規定。

1.1個月或1個季度——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税款。

3.納税人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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