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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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一

2016高級經濟師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及答案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夥企業。合夥協議規定:甲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4萬元出資;各合夥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夥公司成立後,為擴大經營,於1998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夥,鑑於當時合夥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夥結算手續。1998年9月,丁入夥。丁入夥後,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1999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夥企業,並將合夥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1999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後,銀行找合作企業清償債務,發現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自己早已退夥,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夥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響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

【問題】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並説明理由。

(2)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後,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1)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之間對債務承擔份額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按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以勞務出資成為合夥人,也應承擔合夥人的法律責任,故丙也應對銀行貸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夥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於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合夥人在其內部是依合夥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甲因已辦理退夥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夥企業的財產債務關係,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夥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夥人追償。

  案例分析題二

甲公司與乙紡織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由乙紡織廠向甲公司供應普通襯衫1萬件,貨款10萬元,並貼上由甲公司提供的某名牌襯衫廠的商標。甲公司為此開具一張10萬元的匯票給乙紡織廠,乙紡織廠隨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個體户張某用以支付購買糧食等原料的貨款。張某收到匯票後將匯票背書轉讓給某工程隊,以支付工程隊為其建造種養場的工程款。工程隊再次背書將匯票轉讓給建築材料供應商,該供應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時,付款人以該匯票被變造為由加以拒絕,並作成拒絕證書。供應商為此準備行使追索權。

【問題】

(1)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並説明理由。

(2)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否會影響由此而產生的票據關係?

(3)供應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如果供應商向工程隊行使追索權,其可追索的費用包括哪些?

參考答案

(1)該買賣合同無效。根據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名牌襯衫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大消費者利益),違反《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

(2)該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影響由此而產生的票據關係。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甲公司與乙紡織廠的票據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票據關係一經形成,便與決定其產生的票據基礎關係(合同關係)相分離。基礎關係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係不產生影響。

(3)供應商可以向所有簽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書人乙紡織廠、張某、工程隊追索。如其向工程隊追索,則追索的費用包括:被拒絕承兑的匯票金額10萬元;匯票金額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拒絕證書的費用、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案例分析題三

甲公司於2007年10月10日通過拍賣方式拍得位於北京郊區的一塊工業建設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繳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同年11月5 日,甲公司辦理完畢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並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與相鄰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乙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築一條機動車道,以利於交通方便;使用期限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萬元費用。該合同所設立的權利沒有辦理登記手續。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5,000萬元,借款期限3年。該抵押權辦理了登記手續。此後,甲公司依法辦理了各項立項、規劃、建築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之後開工建設廠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規劃,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設廠房的部分土地,用於市政公路建設。甲公司因該原因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時,發現登記機構登記簿上記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盡一致。

要求:根據本題所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於何時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並説明理由。

(2)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擬設立的是何種物權?該物權是否已經設立?並説明理由。

(3)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同訂立後,如果甲公司不支付約定的費用,乙公司在何種條件下有權解除合同?

(4)甲公司在建造的廠房已經完工,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情況下,是否取得該房屋所有權?並説明理由。

(5)甲公司建造的廠房是否屬於丙銀行抵押權涉及的抵押物範圍?並説明理由。丙銀行如何實現自己的抵押權?

(6)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丙銀行能否就甲公司獲得的補償金主張權利?並説明理由。

(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以何為準?

【答案】

(1)甲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生效的條件。本題中,甲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因此,甲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2)甲乙公司設立的是地役權,該地役權已經設立。根據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本題中,當事人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地役權的設立,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2007年11月12日時設立。

(3)在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費用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權消滅。

(4)甲公司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根據規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本題中,由於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經完工,即使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權。

(5)廠房不屬於抵押物的範圍。根據規定,以城市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的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6)丙銀行可以就補償金主張權利。根據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7)在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土地使用權證上的記載不一致的情況下,應以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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