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交通補貼扣税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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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改革加速推進。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改發交通補貼的改革途徑已成定局。隨着公車改革“以補促改”全面推開,因補貼帶來的納税問題進入關注視野。發下來的交通補貼,能否税前扣除,扣除標準如何,直接影響公務人員切身利益。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補貼扣税如何操作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年交通補貼扣税如何操作

  補貼需繳税已明確

2006年,國家税務總局專門下發《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 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這個通知明確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車補,都是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在支付個人車補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此次公車改革明確規定,公車改革補貼並非福利性補貼。補貼應該列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這部分補貼計入其中,對計徵能否產生影響,影不影響計徵個税税率,怎麼徵收等一系列問題,將待税務機關出台新文件加以説明。目前,國家税務總局尚無配套的、明確的、完整的、統一的公務交通補貼税收政策規定。

  各地執行政策不相同

部分省市先後出台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税政策差異較大。

據實扣除類:河南、陝西、山西三省分別通過三個不同文件(豫財税政〔2015〕82號),(陝財税〔2015〕10號)、(晉政辦發〔2015〕121號),明確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税税前據實扣除。

標準扣除類:內蒙古自治區在2016年發文(內財税〔2016〕376號),規定在補貼標準內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計徵個人所得税時在税前扣除。

比例扣除類:河北省發佈的冀地税〔2009〕46號文規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

限額扣除類: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明確不同級別扣除限額,並規定,超出部分記入個税。標準是:(一)廳局級每人每月在195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二)縣處級每人每月在120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三)鄉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額度內按實際取得數予以扣除。個人取得超過上述標準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一律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税。

遼寧省遼地税發〔2009〕76號文明確,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後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寧夏回族自治區寧政函〔2006〕123號文規定,扣除一定公務費用標準後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扣除標準為:以現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200元;憑票報銷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800元。憑票報銷的費用包括:燃油(燃氣)費、保險費(個險、車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養路費。

據實扣除是花多少扣多少,提供相關憑證給予扣除;標準扣除操作相對簡單,一套標準劃線分割,直接税前扣除;比例扣除類似於標準扣住操作簡單,但力度上不如標準扣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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