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個人工資所得税計算方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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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個人工資所得税怎麼計算?大家知道嗎?你對個人工資所得税計算方法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人工資所得税計算方法,歡迎閲讀

2017年個人工資所得税計算方法(最新)

一、薪酬、福利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説,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税對象。

現行方法:

應納税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二、獎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

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並按以下計税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計算個人所得税的方法有兩種:

1、公式計算

應納個人所得税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2、個人所得税計算器

現在很多網站都有個人所得税計算器,只要您按照計算器的提示輸入“收入類型、收入總額、税前扣除三線一金數額”即可輕鬆算出“應繳税款”。

拓展閲讀——工資薪金中這22項不需繳個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所謂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税所得額。本文結合現行税收政策,將工資、薪金所得有關的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梳理如下:

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税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zheng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税。

關於安家費的標準,目前無最新規定,一般仍遵循《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九條規定: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150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300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另外需要説明的是:離、退休人員免徵個人所得税僅限於離、退休人員從原離、退休單位取得的退休工資和生活補助部分。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另外,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的規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税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税。計税公式:應納税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税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三、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4〕020號)規定,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zheng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zheng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徵免個人所得税: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税;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

四、個人福利費

《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税。以及《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所説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税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税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列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五、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為執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給部分獨生子女家庭的員工發放獨生子女補貼,同時為了讓員工安心上班,給有子女的員工發放托兒費,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89號)規定: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税。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具體標準根據當地規定。

六、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税發〔1994〕089號)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税。

由於目前差旅費發放標準並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在執行中,各地税務機關對差旅費津貼的個税處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企業發放的差旅費津貼不超過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是企業能夠證明其自行應建立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税前扣除;

三是納税人按照所在單位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税。所在單位沒有相關規定的,按各地財政部門制定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執行;

四是税務機關直接規定明確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差旅費津貼標準,超過部分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如《四川省地方税務局關於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覆》(川地税函〔2010〕195號)規定:“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税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具體扣除標準應根據當地文件規定。

七、誤餐補助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税發〔1994〕089號)規定,“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5〕82號)規定,不徵税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誤餐補助標準國家税務總局無統一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應當根據當地規定。

八、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4〕089號)規定,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是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税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税。

對於免徵個人所得税的“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由於項目多,各地標準不一致。有的省份進行了明確,如:《山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統一免徵個人所得税工資、薪金所得的“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標準的通知》(魯地税所字〔1995〕第100號)規定,對“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全省統一確定標準,標準為每人80元;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税扣除項目亦可比照辦理。

九、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的規定,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的通知》(財税〔1996〕14號)的規定,屬於軍隊幹部的免税項目或者不屬於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zheng府特殊津貼;福利補助;夫妻分居補助;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保教補助費;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用費);軍糧差價補貼。暫不徵税的補貼、津貼有5項: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伙食補貼。

十、“老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税減免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和(國税發〔1994〕148號)等文件的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①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税。

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4〕第020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世界銀行、聯合國直接派遣來華工作的專家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發〔1996〕417號)、以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税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7〕054號)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①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於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税。對於搬遷費,應由納税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②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税務機關確認免税。③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税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探親費,應由納税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税。對於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税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税。④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是指: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僱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並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税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支付、負擔的證明。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所謂“直接派往”指聯合國組織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僱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並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的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衞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税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c.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d.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e.根據兩國zheng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f.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g.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zheng府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十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五條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税。其中減徵個人所得税包括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税法第五條所説的減徵個人所得税,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府規定。”

十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税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58號)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税。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税務局根據納税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zheng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上述文件明確了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車補”,都是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在支付個人車補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公務用車補貼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標準,是因為公務用車補貼在內的公務交通補貼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務費用,這部分公務費用應由公司承擔,不構成員工的個人所得,也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具體扣除標準應諮詢當地税務機關。

十三、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zheng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税。

十四、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安置費收入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十五、股權激勵所得

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作為工資薪金所得,以在一個公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區分本月的其他工資薪金,單獨計算應納税額。個人在納税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税:應納税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公式中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税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工資、薪金適用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確定。個人在納税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同一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税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併,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税款:應納税款=(本納税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税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税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税款。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權時,納税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税優惠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含所屬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這裏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佔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第二,間接控股限於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持股,間接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上市公司對一級子公司持股比例超過50%的,按100%計算。

十六、低價出售本單位職工的住房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7〕13號)規定: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zheng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税。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税所得,比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税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税率表確定適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税法規定計算徵税。

十七、“五險一金”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税;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zheng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生育保險相關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繳個人不繳。對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不涉及個人所得税。但個人領取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zheng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税。

十八、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遞延納税,也屬於一種税收優惠。遞延納税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將納税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3〕103號)規定,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户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税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户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税;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

十九、個人捐贈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税所得中扣除。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税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説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税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税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zheng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税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經過批准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税所得時全額税前扣除。

特殊捐贈的扣除: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税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8〕55號)的規定,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或直接通過zheng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憑zheng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允許扣繳單位代扣代繳或個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時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二十、“特殊黨費”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員交納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在個人所得税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8〕60號)的規定,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一、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202號)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税。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即1300元,即總減除費用為4800元。由於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税工資、薪金收入。

二十二、附加減除費用

附加減除費用,是指對納税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每月在減除税法規定的減除費用3500元/月的基礎上,再減除規定數額的費用即1300元。《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僱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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