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務師考試《涉税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複議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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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複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複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行政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複議代理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行政複議參加人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税務師考試《涉税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複議參加人

一、行政複議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一)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況是:

1.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2.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複議申請人及複議代表人作了一些規定,主要包括:

1.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以核准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複議;其他合夥組織(如個人合夥)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合夥人共同申請行政複議。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複議。

2.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複議。

3.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指作出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非行政主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4.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5.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6.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第三人

行政複議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通過申請或者複議機構通知,參加到複議中的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在行政複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請人也不是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1.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權益受被處罰人侵害的人。在行政複議中,如果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複議,則受害人為第三人。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

3.產品質量處罰案件中的生產者。

在產品質量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往往是銷售者,工商機關或質量監察機關在對商場進行檢查的時候,若發現其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會直接對銷售者進行處罰。此時,若銷售者提起行政複議,生產者為第三人。

4.行政裁決、行政確權複議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

5.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針對同一行政相對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申請複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另一個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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