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税務師《涉税相關法律》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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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佔有
一、佔有概述
佔有是人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事實。
(一)佔有的分類
1、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
【應用提示】
佔有的基本分類。
第一,有權佔有: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佔有某物的權利的佔有。
比如張某購買汽車交完車款辦理完所有手續,把車開走――有權佔有
第二,無權佔有:沒有權利來源的佔有。
比如王某在出租車上拾得前位乘客遺落的電腦筆記本――無權佔有
2、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應用提示】
是對無權佔有的進一步分類。
第一,善意佔有:指不法佔有人在佔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佔有是非法的佔有。
比如:在機場取行李,由於行李箱外型一致,拿錯――善意的無權佔有。
第二,惡意佔有:指不法佔有人在佔有他人財產時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行為屬於非法但仍然繼續佔有。
比如:在飯館吃飯,看到鄰座客人遺忘的書包,乘沒人注意拿走――惡意無權佔有。
3、公然佔有與隱祕佔有
4、和平佔有與****佔有
5、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
【應用提示】
自主佔有,以所有的(自己是物的主人)意思佔有標的物的稱為自主佔有。
比如,王某對自己購買的'商品房的居住為自主佔有。小偷對贓物的佔有也是自主佔有。
他住主佔有,不以所有的(物是他人的)意思佔有標的物的稱為他主佔有。
比如房屋租賃中承租人使用他人房屋的佔有屬於他主佔有。
6、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舉例】
王某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張某居住,承租人張某搬入房屋為直接佔有;房屋所有人王某屬於間接佔有。
(二)佔有的取得
1、佔有取得的方式
(1)佔有的原始取得
(2)佔有的繼受取得
2、佔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法律行為取得,如買賣;
(2)事實行為取得,如建造、先佔;
(3)自然事件取得;
(4)侵權行為取得;
(5)佔有推定取得。
(三)佔有的消滅
佔有的消滅,是指對物喪失事實上的管領力。
包括確定喪失和推定喪失。
二、佔有的效力(因佔有事實狀態存在,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一)佔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佔有人對佔有物有佔有事實,則其在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應推定其為合法而有此權利。
【舉例】
張三佔有摩托車,首先推定其對該車擁有所有權。張三將摩托車轉讓給王五,推定張三對該車有權處分,免除其的舉證責任。除非他人(比如李四説該車是張三盜竊的)提出反證。
(二)佔有的事實推定效力
1、對於佔有,推定為以所有的意思或為自己佔有;
2、對於佔有,推定為善意、公然、和平佔有,對此,佔有人無須舉證。
3、他人如欲****,則須舉證。經證明前後兩時為佔有的,則推定其前後兩時之間為繼續佔有,對此,佔有人無須舉證。他人如欲****,則須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