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務師考試《涉税相關法律》知識點:時效和期間、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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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時效的種類有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兩種。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時效和期間、期日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税務師考試《涉税相關法律》知識點:時效和期間、期日

  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即依法發生不受法律保護後果的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徵

(1)以權利人不行使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

(2)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連續地經過一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提示: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

(4)訴訟時效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

提示: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

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4)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權利由民事主體行使,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而除斥期間,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2年。

2.短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不足2年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時效適用於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情形。

  (四)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1.人民法院不支持當事人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期的情形除外。

4.當事人未按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期間、期日

1.期間是指由某一時間點到另一時間點的特定時間段。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時間點。

3.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1天開始計算;

4.我國民法期間中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屆滿”等都包括本數;而“不滿”、“以外”則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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