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識之關於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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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有很多企業“其他應收款”中都掛着對員工個人的借款,企業在年終即將結束時,對“其他應收款”個人掛賬處理應予以高度關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税問題的税法知識,歡迎閲讀

税法知識之關於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税問題

  企業人員的企業借款的個税問題

個人所得税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該政策將借款涉及個税的人員範圍,由投資者擴大到企業全體人員,大大增加了借款涉及個税的人員範圍,也增加了税法所調控的範圍。

納税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税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對期限超過1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税。事實上就是強調個人投資者不得將企業資金挪作他用,否則不論是購買資產還是非經營性借款均視作分紅處理。

需要注意三點:

1.徵税的.前提是“投資者個人借款不歸還的期限是超過1年,又未用於生產經營”;

2.注意上述政策(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3.注意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產權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均視作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

如果某公司投資人之一吳某2013年2月向公司借款,借款期限1年,2016年8月仍沒有歸還借款,由於是公司,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税。如果公司職工李某2013年2月向公司借款,到2016年8月仍沒有還款,由於李某屬於“企業其他人員”,則李某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資企業取得借款用於購買商品房,則按個體工商户計徵個税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如果發生應税事項,企業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扣繳税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個人所得税”科目。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借款所得按個體工商户計徵個税時,借記“所得税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個人所得税”科目。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借款,支付股息、利潤時,借記“應付股利”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税”科目和“庫存現金”科目。

税務機關和企業財務人員可通過“其他應收款”科目對投資者借款時間、用途進行鍼對性的審核。企業應要求員工對超過1年用於購置房產或財產的借款要及時歸還。如果是經營性的借款,務必要拿到經營性借款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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