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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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税務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准入控制,規範税務代理行為,發揮税務代理在税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貫徹執行,維護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税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税務代理活動。

第三條 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為税務師事務所,税務師事務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註冊税務師。

第四條 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範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註冊税務師英文譯稱: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共同負責全國註冊税務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註冊税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税務師資格考試:

(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二)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四)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六)人事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國家税務總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擬定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税務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註冊税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税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國家税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註冊税務師管理機構為註冊税務師的註冊管理機構。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註冊税務師的註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在取得證書後三個月內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註冊税務師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税務師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國家税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税務代理資格的。

第十五條 經批准的註冊税務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註冊税務師管理機構按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進行註冊。

第十六條 註冊税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税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註冊税務師管理機構註銷其註冊税務師資格: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二)同時在兩個税務代理機構執業的。

(三)死亡或失蹤的。

(四)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行為之一的。

(五)國家税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

第十七條 註冊税務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驗證一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按規定到註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有第十四、十六條行為之一的,不予重新註冊登記。

第十八條 各地註冊税務師管理機構應對註冊税務師註冊登記和被註銷登記的情況,及時向國家税務總局報告。對註冊税務師辦理了註冊登記或被註銷登記的,可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佈。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在税務代理活動中,註冊税務師應當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註冊税務師可以接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代理:

(一)辦理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和註銷税務登記。

(二)辦理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税申報或扣繳税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税款和申請退税。

(五)製作涉税文書。

(六)審查納税情況。

(七)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八)税務諮詢、受聘税務顧問。

(九)税務行政複議。

(十)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税務師可以接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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