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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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房地局、建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許可”的要求,為加強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隊伍建設,適應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規範房地產經紀市場,在總結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了《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原人事部、原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6月25日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素質,規範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為促成房地產公平交易,從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間、代理等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和高級房地產經紀人3個級別。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英文為:Real Estate Agent Professionals

第五條 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房地產經紀專業相應級別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共同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具體承擔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評價的管理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確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並對其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與規範;

(二)秉承誠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三)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十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中專或者高中及以上學歷。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十條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書後,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 6年;

(二)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三)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四)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碩士學歷(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博士學歷(學位)。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監製,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用印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四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 取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房地產經紀行業相關制度規則,堅持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保守商業祕密,保障委託人合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瞭解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二)基本掌握房地產交易流程,具有一定的房地產交易運作能力;

(三)獨立完成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一般性工作;

(四)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完成較複雜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七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

(二)熟悉房地產交易流程,能完成較為複雜的房地產經紀工作,處理解決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疑難問題;

(三)運用豐富的房地產經紀實踐經驗,分析判斷房地產經紀市場的發展趨勢,開拓創新房地產經紀業務;

(四)指導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協助高級房地產經紀人工作。

第十八條 取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

第二十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定期向社會公佈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併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學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助理經濟師、經濟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原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具體負責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設《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和《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2個科目。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設《房地產交易制度政策》、《房地產經紀職業導論》、《房地產經紀專業基礎》和《房地產經紀業務操作》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第四條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各科目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的辦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應試科目考試併合格,方可獲得相應級別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2 個)科目的考試;參加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

第五條 符合《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的基本條件和相應級別報名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考試。

第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相應級別考試報名條件之一的,並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予參加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部分科目的考試: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經濟”專業初級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二)按照原《<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1〕128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職業資格《房地產經紀操作實務》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綜合能力》1個科目的考試;

(三)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房地產經濟”專業中級資格證書的人員;或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聘高級經濟師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房地產交易制度政策》1 個科目,只參加《房地產經紀職業導論》、《房地產經紀專業基礎》和《房地產經紀業務操作》3個科目的考試。

參加1個或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1個或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大學聯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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