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税務師考試《税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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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註冊税務師考試《税收相關法律》考試重點:物權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財產權。

(1)物權是一種財產權

(2)物權以特定物為標的

(3)物權是支配型財產權

(4)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的法律特徵

(1)物權是對物的支配權

(2)物權是排他性財產權

(3)物權是對世權

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對除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約束力。

(4)物權是絕對權

①物權的實現,無需義務人為積極行為進行協助,僅由權利人對標的物進行直接支配即可。

②物權是法定權利,其內容、效力均由強制性規範所規定,物權人能夠在合法範圍內無限制條件地、絕對地實現其權利。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是指一個物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上,一物一權是物權排他性的要求。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2)公信原則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動產的佔有人對其佔有的動產享有物權,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享有登記於其名下的不動產物權),即使公示的物權名義人不是真正的物權人,善意受讓人基於對公示的信賴,仍能取得物權,善意受讓人不負返還義務。

 物權的分類

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1)自物權(即所有權)

(2)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1)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佔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登記。

(2)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登記。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1)不動產物權均為登記物權。

(2)絕大多數動產物權均為非登記物權,非登記物權以物之佔有為公示方法,其變動無須登記,只須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1)準物權,是指由礦業法、漁業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如探礦權、採礦權、捕撈權、養殖權等。

(2)準物權由特別法所規定,且其取得與行使受行政限制。

(3)對於準物權應當首先適用相關特別法的規定,只有特別法對相關內容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法的規定。

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優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的,物權的效力強於債權。物權優先力的表現:(1)物權破除債權;(2)優先受償權;(3)優先購買權。

2.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1)物上請求權以物權存在為發生前提,其作用在於排除對標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種種妨害。

(2)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3.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皆可追及其物,向佔有人主張權利,請求返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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