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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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國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守則

一、為規範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考生應試行為,維護考場正常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二、參加全國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應考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

三、考生應當憑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核身份,並通過現場採像後,方可進入指定考場。

四、考生所在的考點、考場和座位號,以及考試的具體起訖時間等考試信息,以准考證所列內容為準。

五、考生應當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內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30分鐘後,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計算機化考試開始後6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離開考場。

六、考生可攜帶必需的文具以及沒有記憶存儲功能的計算器進入考場,與考試無關用品不得帶入考場。

七、考生不得攜帶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入考場,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和任何其他無線通訊、無線網絡設備;任何具有文字、圖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儲、採集、讀取、播放、傳輸功能的電子產品;書刊、筆記、紙張。前述物品已經帶入考場的,應當主動交監考人員放於指定位置,其中,電子設備電源應當處於關閉狀態。

八、考試工作人員檢查文具,或者啟用反作弊設備實施電子信號偵測時,考生應當給予配合。

九、考生進入考場後應當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身份證件放於桌面一角備查。

十、考生入座後,應當輸入本人准考證號,登錄考試機並確認考生信息。

考試開始後30分鐘內未登錄考試機或者未確認考生信息的.,視為缺考。

十一、考生髮現考試機無法正常登錄、考試機考試界面停止響應或者出現硬件故障,以及試卷分發錯誤或者答題紙有污皺的,可以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後詢問。但是,對試題內容有疑問的,不得要求監考人員進行解釋。

十二、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應當按照考試機考試界面提示,輸入答案。

十三、考試如有計算題,可使用自帶的沒有記憶和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可以調用考試機考試界面提供的計算器,使用考場下發的演算草稿紙。

十四、考生應試時應當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一) 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二) 不得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

(三) 不得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

(四) 不得交換草稿紙等物品;

(五) 不得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

(六) 不得故意毀壞考試機及其他考試設備;

(七) 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者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

(八) 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喧譁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

(九) 不得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十五、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或者使考試機不能正常運行,導致無法答題、考試時間延誤、考試數據丟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擔責任。

十六、考生提前交卷的,應當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並驗收試卷、演算草稿紙後,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的考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十七、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演算草稿紙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監考人員驗核並收齊後,有序離開考場。

十八、考試過程中發生偶發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的,考生應當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十九、考試過程中發生故障的,考生應遵守《全國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計算機考試環境下故障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

二十、考生違反本規則規定的,依據《全國税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二十一、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註冊税務師協會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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