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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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自己不會的題目,去看了別人的一會兒就會忘記,但如果是自己思考出來的,就會記得很牢。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供大家備考。

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考點】仲裁的基本原則及適用範圍

1.自願原則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的適用範圍

1.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於《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於“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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