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仲裁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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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仲裁的執行

【內容導航】:

(一)勞動仲裁的執行

(二)(經濟)仲裁VS勞動仲裁

(三)勞動訴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五單元勞動爭議的解決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勞動仲裁的執行

7.勞動仲裁的執行

(1)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2)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3)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相關鏈接】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經濟)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總結】

 (經濟)仲裁VS勞動仲裁


(經濟)仲裁勞動仲裁
與民訴關係或裁或訴先裁後訴
(一裁終局)
地域管轄×
(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
收費×
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申請書面仲裁協議書面或口頭申請
開庭
公開×√(以公開為原則)
(以不公開為原則)
迴避
調解可以調解應當調解
裁定作出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服從多數
裁定生效一裁終局,自作出之日起生效①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②非終局裁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即生效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8.勞動訴訟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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