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資料: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內容導航】: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二)確認減值損失後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
(三)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會計》科目第八章資產減值第三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的內容。
【知識點】: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後,如果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二)確認減值損失後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
(三)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提示】
資產減值準則中規範的資產,其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有些資產的減值是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是否可以轉回如下表所示:
資產 | 計提減值比較基礎 | 減值是否可以轉回 |
存貨 | 可變現淨值 | 可以 |
固定資產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長期股權投資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無形資產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商譽 | 可收回金額 | 不可以 |
持有至到期投資 |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 可以 |
貸款和應收款項 | 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 可以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公允價值 | 可以 |
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內容導航】: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會計》科目第八章資產減值第三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的內容。
【知識點】: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XX資產減值準備
【教材例8-4】沿用【例8-3】的資料,根據測試和計算結果,XYZ公司應確認的船舶減值損失為5 035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 350 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50 35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