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專項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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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

2016註冊會計師《經濟法》專項試題及答案

  1、(本小題13分) 自2012年初以來,A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並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下述情況: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銀行借款1000萬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屬機器設備為B公司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B公司到期未償還C銀行的借款。C銀行將上述抵押物拍賣得款900萬元,將不足清償的150萬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機牀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50萬元的市場價格將機牀售與E公司,雙方已交貨、付款。E公司對A公司無處分權的事實並不知情。D公司獲悉機牀已被A公司賣給E公司後,要求E公司返還機牀,遭E公司拒絕。

(3)2009年1月,A公司與F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所屬500平米門面房出租給F公司用作超市經營,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當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繳納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17公司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對。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劉某專利轉讓費29萬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劉某將該債權以1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G公司。G公司現提出,以該債權與其所欠A公司的30萬元貨款在相同金額範圍內抵銷。

(5)2012年8月17日,供電局向A公司發出欠繳電費催收通知書,要求A公司一週內補繳拖欠電費20萬元,否則將對其生產區停止供電,A公司於8月22日向供電局補繳了全部拖欠電費。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張撤銷A公司向供電局補繳電費的行為。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C銀行以抵押物拍賣款不足清償的150萬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行為,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並説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權拒絕D公司返還機牀的請求?並説明理由。如果E公司有權拒絕D公司返還機牀的請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並説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權解除A公司與F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並説明理由。

(4)G公司關於債務抵銷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説明理由。

(5)管理人是否有權撤銷A公司向供電局補繳電費的行為?並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C銀行的做法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如破產企業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企業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額時,餘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在本題中,由於A公司僅為擔保人,並非主債務人,因此,對於抵押物拍賣款不足清償的150萬元借款本息,C銀行只能向主債務人B公司追償,而不能向A公司申報破產債權。

(2) ①E公司有權拒絕D公司返還機牀的請求。因為E公司基於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當時善意、以合理的市場價格有償取得並已經交付)依法取得了該機牀的所有權,E公司有權拒絕D公司返還機牀的請求。

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債務人佔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財產的,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3)管理人無權解除A公司與F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根據規定,對於破產企業對外出租不動產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除存在嚴重影響破產財產的整體變價與價值實現、且無法分別處分等特殊情況外,管理人不得違背合同約定任意解除合同;在變價破產財產時,房屋可以帶租約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4)G公司關於債務抵銷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管理人無權撤銷A公司向供電局補繳電費的行為。根據規定,債務人為維繫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趙某擔任甲上市公司總經理,並持有該公司股票10萬股。錢某為甲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錢某召集甲公司董事會,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孫某因故未能出席,書面委託錢某代為出席投票;趙某列席會議。會上,經錢某提議,出席董事會的全體董事通過決議,從即日起免除趙某總經理職務。趙某向董事會抗議稱: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應當解除其職務。且董事會實際出席人數未過半數,董事會決議無效。公司於次日公佈了董事會關於免除趙某職務的決定。12月20日,趙某賣出所持的2萬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趙某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舉報稱:(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體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於個人購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開的董事會通過決議為母公司丙公司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但甲公司並未公開披露該擔保事項。

2012年1月16日,中國證監會宣佈對甲公司涉嫌虛假陳述行為立案調查。3月1日,中國證監會宣佈:經調查,甲公司存在對外提供擔保未披露情形,構成虛假陳述行為;決定對甲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認定錢某為直接責任人員,並處罰款10萬元;認定董事李某等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罰款3萬元。錢某辯稱,公司未披露擔保事項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處罰;李某則辯稱,自己是獨立董事,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因此不應對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任何責任。中國證監會未採納錢某和李某的抗辯理由。

中國證監會對甲公司的行政處罰生效後,有投資者擬對甲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其中,吳某於2011年6月20日買入甲公司股票1萬股,於2012年1月5日賣出,損失1萬元;鄭某於2011年4月5日買入甲公司股票1萬股,2012年2月5日賣出,損失1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的出席人數是否符合規定?並説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會能否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趙某的總經理職務?並説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趙某賣出所持甲公司2萬股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説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購房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説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為丙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並説明理由。

(6)錢某和李某各自對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抗辯能否成立?並分別説明理由。

(7)投資者吳某和鄭某能否獲得證券民事損害賠償?並分別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及解析】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的出席人數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實際出席,1名委託他人出席,符合過半數要求。

(2)董事會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趙某的總經理職務。根據規定,董事會有權解聘公司總經理,並不需要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趙某賣出甲公司2萬股股票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購房借款的行為不合法。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會通過的為丙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6) ①錢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公司董事受到實際控制人控制這一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理由。

②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的義務。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的情形認定。

(7) ①吳某不能獲得證券民事損害賠償。因為吳某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已經賣出了股票,不能推定其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②鄭某能夠獲得證券民事損害賠償。因為鄭某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買入甲公司股票,並在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後賣出該股票而發生虧損,可以推斷其損失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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