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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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2月2日經第23次部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全文,歡迎閲讀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工作。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其指定機構應當對資格審查、開標、評標等過程錄音錄像並存檔備查。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是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項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對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准部門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履行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手續後,方可開展勘察設計招標;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後,方可開展施工監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准後,方可開展施工招標。

施工招標採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在初步設計文件批准後,可以進行資格預審。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務的資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務;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不得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規避招標。

第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原則上採用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預審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發佈資格預審公告,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公開資格預審文件關鍵內容;

(三)接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四)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委員會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五)根據資格審查結果,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未通過的依據和原因;

(六)編制招標文件;

(七)發售招標文件,公開招標文件的關鍵內容;

(八)需要時,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召開投標預備會;

(九)接收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一)公示中標候選人相關信息;

(十二)確定中標人;

(十三)編制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四)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十五)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採用資格後審方式公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併發布招標公告後,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採用邀請招標的,在完成招標文件編制併發出投標邀請書後,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項至第(十五)項進行。

第十二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採用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專家抽取以及資格審查工作要求,應當適用本辦法關於評標委員會的規定。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原則上採用合格制。

資格預審審查辦法採用合格制的,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應當通過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審查工作結束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編制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監督人員名單;

(四)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情況;

(五)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

(六)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以及未通過審查的理由;

(七)評分情況;

(八)澄清、説明事項紀要;

(九)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十)資格審查附表。

除前款規定的第(一)、(三)、(四)項內容外,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成員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上逐頁簽字。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申請人對資格預審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後3日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未收到異議或者收到異議並已作出答覆的,應當及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第十六條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標準文本,結合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載明詳細的評審程序、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另行制定評審細則。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資格預審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標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報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自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將其關鍵內容上傳至具有招標監督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政府的網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網站上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對申請人或者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要求、資格審查辦法、評標辦法、招標人聯繫方式等,公開時間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結束。

招標人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規定的公開內容的,招標人應當在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同時,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上傳至前款規定的網站。

第十九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對異議作出書面答覆。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書面答覆的,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

招標人書面答覆內容涉及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按照有關澄清或者修改的規定,調整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或者投標截止時間,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目標要求,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標段的劃分應當有利於項目組織和施工管理、各專業的銜接與配合,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可以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分專業招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條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業績、主要人員、財務能力、履約信譽等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二)強制要求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特定人員親自購買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參與開標活動;

(三)通過設置備案、登記、註冊、設立分支機構等無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入項目所在地進行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對投標人主要人員以及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數量和資格要求。投標人擬投入的主要人員應當在投標文件中進行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具體人選由招標人和中標人在合同談判階段確定。對於特別複雜的特大橋樑和特長隧道項目主體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人員是指設計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和項目總工程師等項目管理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或者設置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各類保證金收取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證金收取的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

招標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增設或者變相增設保證金或者隨意更改招標文件載明的保證金收取形式、金額以及返還時間。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期間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標段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户轉出。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務,分包人應當滿足的資格條件以及對分包實施的管理要求。

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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