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項目中的工程造價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來源:文萃谷 1.76W

引導語:本文分析了現階段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造價控制中存在的問題,論述了加強項目工程造價的控制對建築施工企業自身發展和整個建築業良性發展的重要意義,並針對企業反映出的實際問題,提出了可行的對策。下面就來跟着小編一起看看吧!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中的工程造價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前言

我國的施工企業是按照部門和地區分別建立、發展起來的,從縱向看,屬於多層次管理,有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施工企業,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施工企業,有大型廠礦企業直屬的施工企業。從橫向看,分屬於多種系統,有建工系統、交通運輸系統、石油化工系統、電力系統,煤炭系統和農林系統,各類施工企業都隸屬於不同的行政部門。

長期以來包括建築施工企業在內的大部分施工企業習慣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為唯一的投資者,這種單一的國家投資體制,決定了建築施工企業是為完成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經濟組織,而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由國家制定定額、費用標準和材料設備預算價格,施工單位依據圖紙和定額編制概、預算,確定工程造價,並以此作為國家財政控制基建投資和監督基本建設撥款的重要依據。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這對加強計劃管理,減少投資浪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雖然,我國的基本建設管理體制從宏觀管理到微觀運行都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先後採取了財政“撥改貸”,下放項目決策權限、引進招投標競爭機制等,同時逐步建立健全了與之相適應的《合同法》、《建築法》、《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體系。目前,以工程定額為指導走向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工程造價管理機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我們的建築市場尚不夠健全,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具體計價方法、管理費用標準、消耗量標準等方面依然還存在一些問題,導致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造價控制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即是針對這些問題,作一些簡要的分析和討論。

  二、我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工程造價控制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工程造價控制的發展

我國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大致經過了幾個階段的歷史演變。

第一階段,從建國初期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屬無統一預算定額與單價情況下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這一時期工程造價的確定主要是按設計圖計算工程量。當時沒有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只是有估價員根據企業的累積資料和本人的`工作經驗,結合市場行情進行工程報價,經過和業主進行雙方洽商,達成的最終工程造價。

第二階段,從20世紀50年代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是有政府統一預算定額與單價情況下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屬政府決定造價。這一階段的延續時間是最長的,而且它的影響最為深遠。工程計價基本上是在統一預算定額(全國性或地區性的建築工程預算定額)與單價(地區單位估價)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工程造價的確定主要是按設計圖及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並套用統一的預算定額與單價,計算出工程直接費,再按規定計算間接費及有關費用,最終確定工程的概算造價或預算造價,並在竣工後編制出結、決算造價,經審核後的即為工程的最終造價。

第三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這段時間造價管理沿襲了以前的造價管理方法,同時,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建設部對傳統的預算定額計價模式提出了“控制量。放開價,引入競爭”的基本改革思路。各地在編制新預算定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預算定額單價中的材料、人工、機械價格均作為編制期的基期價,並定期發佈當月市場價格信息進行動態指導,在規定的幅度內予以調整;同時在引入競爭機制方面做了新的嘗試。建築產品價格從根據國家預算定額、計劃價格的計價模式,逐步走向根據國家預算定額、物價管理部門發佈的市場指導價,並受承包合同條件制約的計價模式。隨着《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頒佈與實施,對規範建築產品的市場管理,促進建築業的改革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由於更多地融入了市場對行業的影響因素,計價方式也由政府決定造價轉變為政府指導造價。

  2.我國工程造價控制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國內各界普遍採用的工程造價控制模式,是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即指由各地區主管部門統一採用單價法編制工程預算定額實行價格管理(地區平均成本價)與分階段調整市場動態價格、將指導價和指定價相結合,定期不定期公佈指導性係數,再由各地區的工程造價機構據此編制、審查、確定工程造價。多年來,這種管理辦法基本適應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強化了政府對工程造價的宏觀調控,初步做到了自成體系,管理有序,控制造價,促進效益的積極作用。同時,已經開始實施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制度,又促使我國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向專業化、正規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與管理模式存在的侷限性越來越明顯,並已開始制約管理水平的提高與發展。雖然管理層已經意識到存在的侷限性對經濟發展造成的不利因素,並已開始制定相關制度,但其力度與速度明顯不足。

  我國現行建設工程造價控制體制的侷限性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工程預算定額方面:現行工程預算定額儘管在補充和完善,但還跟不上價格變化與建築材料更新換代的需求;

(2)行業法規方面:建設工程造價領域的法制還不健全,政策還不配套,缺乏監管機制,導致建築工程造價管理的不規範操作現象嚴重,例如壓價承包,墊資施工,肢解發包,指定分包等,嚴重阻礙建設工程領域的健康發展。

(3)控制體系方面: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僅能實現建設工程的局部管理,導致工程造價失控,“三超”現象嚴重。有些工程在立項階段就工程投資估算不實,資金尚未落實就急於上項目,甚至編制虛假的工程概算:有些工程在投資估算時未考慮動態因素,導致市場價格變動形成投資缺口。

(4)建設方控制方面:現階段我國投資體制還不完善,責任機制還不健全。特別是市場供求關係失衡時的業主在建築市場中居於主導地位,造成建設各方各自為政,發生許多不規範行為,如不遵守有關建設工程中的規章制度,不嚴格履行合同條約,隨意壓縮工期,壓低造價,影響了建設工程正常的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

(5)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方面:改革開放以來,從事工程造價諮詢等工作的中介組織發展很快,但相應的管理制度卻不配套,審批與認定中介組織過程不嚴謹;中介組織對承擔的諮詢服務不負經濟責任,也沒有完善的賠償制度和迴避制度等。很多中介組織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他們藉助於行業主管部門的權力,不按規定辦事,搞行業壟斷:缺乏公正性,影響了造價諮詢機構的聲譽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強我國施工企業建築工程造價控制的建議

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事業面臨着很多方面的機遇和挑戰。同樣對建築行業也是一個很大的推動和挑戰。面對建築施工隊伍的有增無減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逐漸壓縮的情況,供求失衡使得挑戰更趨激烈。業主在工程發包中規定更為苛刻的招標條件,承包方為了能拿到工程做了很多讓步,在這種條件下,如何保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如果沒有先進的科學技術及一流的造價管理,那麼將會被市場淘汰。因此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增加企業收益,是施工企業的一項重要任務。工程價格的形成及實施都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具有多次計價、分階段實施的特點。概括地講,其形成過程包括:工程項目招標和簽訂合同階段、施工過程階段、竣工階段進行加強管理。其實施過程包括:結算、工程變更階段、決算、保修期。在這樣一個多階段、多層次的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給工程價格帶來一定的影響。施工企業應該從工程價格的形成過程中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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