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來源:文萃谷 1.96W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5年9月30日起開始實施,下面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明確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建築裝飾、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工程的建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準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施工、建築構配件和保修期內的返修質量。

第四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行署、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自治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專業技術性強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企業保證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質量監督

第六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國家規定的行業特殊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由其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專業質量監督站負責。

第七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發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證書》後,方可承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自治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駐寧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資質審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必須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接受業務指導。

第八條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務技術和法律知識,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統一發給監督證書後,憑證進入現場監督檢查。

第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與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範圍發生爭議時,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範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按下列程序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一)施工前,核查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構配件生產單位資質等級。經核查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二)施工中,依據工程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文件,重點監督檢查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屋面工程、重要部位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質量,並進行階段性核驗,對其他工程質量進行現場抽查。

(三)竣工後,對單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驗,未經等級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準報竣工、不準交付使用,並通知銀行不予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交納監督管理費。監督管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列入工程概算或產品成本,實行財政專户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有權對本地區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所採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通風管道、垂直運輸等進行抽樣檢測,並將檢測情況及時向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報告。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鑑定報告,應當實事求是,數據準確,並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責。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參與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工程監理、建築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規定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批准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應當實施社會監理的,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尚未實施監理的,應當根據工程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進行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簽訂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和仲裁條款。一項單位工程應由一個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不得肢解分包。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提交勘察設計等有關文件,並組織設計、施工和建設監理單位進行圖紙會審;施工中,應當對工程質量自行檢查;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申請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未經核驗的工程,建設單位不得進行工程結算和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對其負責供應的設備等產品質量負責,不得強行為施工單位提供建築材料、構配件或指定建築材料、構配件生產廠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履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外,還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開發工程的質量管理和售後服務,負責保修,未經建設工程質量核驗或經核驗達不到質量標準的房屋,不得出售。

第二十條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任務,勘察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達到設計任務書和合同的要求;設計的修改與變更,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對工程選用的通用設備、構配件和建築材料等應註明產品規格、型號和質量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