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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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2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工程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管線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地下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燃油、工業物料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農業生產管線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

第四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人防、園林綠化和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佔、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並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鼓勵採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非開挖技術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採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項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範圍內,不得佔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十一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並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

(三)除經市政府同意外,新建道路配套管線應當入地,改建、擴建道路,原有架空線路應當同步入地;

(四)原則上擬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幹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五)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管線位置的規劃安排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東、以南,主要安排污水、再生水、燃氣、電力等管線;

(二)在規劃紅線的中心線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供水、熱力、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等管線。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併辦理。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擬建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建設單位可以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合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組織探測,形成資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管線工程需要新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同步測繪,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應當形成完整的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3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管線工程測量數據和工程測量圖等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依附於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市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不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隨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其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並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並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佔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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