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出口運輸業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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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於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外貿企業出口運輸業務條款,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外貿企業出口運輸業務條款

  一、我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關於裝運期的條款

(1)裝運期必須訂明年度及月份,對船舶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爭取跨月裝貨以便於安排船舶,不要訂”即裝“(如PROMPTSHIPMENT、IMME-DIATELYSHIPMENT等)條款。

訂裝運期應結合商品的性質,選擇季節。如雨季不宜裝煙葉,夏季不宜裝瀝青等。還應結合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如北歐港口不宜訂在冰凍期,熱帶某些地區不宜訂在雨季等等。

(2)出口貨的裝運期,分遠、近洋地區,應掌握在信用證收到後有一定的期限。遠洋地區不少於30天,近洋地區不少於20天。因此,應在合同中訂明信用證於裝運期前開到賣方的期限。

(3)簽訂出口合同時,應避免信用證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訂為同時到期即“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於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後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4)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2.關於裝運口岸和目的港的條款

(1)出口裝運港口,儘可能爭取訂為“中國港口”,或者訂為幾個中國港口,由賣方選擇。

(2)出口目的`港,應儘量選訂班輪航線通常靠掛的基本港口或條件較好的港口,以便組織直達運輸,減少中轉。

(3)目的港要明確具體,不要籠統訂為“.....地區主要港口”以避免由於含義不明,給安排船舶造成困難。如買方提出幾個主要港口,並選擇其中任何一港交貨時,應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確規定:選卸港費(OPTIONALCHARGE)和所選目的港需要增加折運費、附加費等,應由買方負擔;買方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佈最後目的港;供選擇的港口必須在同一航線內,不應跨航線選卸港口,所選卸港最多不要超過三個。運費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

(4)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於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3.關於出口轉船的條款

(1)貨物出口至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但沒有固定船期、航班較少的港口,必須訂明“允許轉船”,以利裝運。

(2)對某些數量較大的商品或需要運往條件差的港口時,應考慮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條件,在合同中訂明“允許轉船及分批裝運”的條款。

(3)凡是“允許轉船”的貨物,不能接受買方指定中轉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條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單中註明中轉港和二程船舶名聽條件。

4.關於裝卸費負擔的條款

由於世界各地的港口對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習慣作法,因此,我們在簽訂C&F或CIF的出口合同時,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負擔,以免扯皮。

5.簽訂運輸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關於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

對買方提出限期運抵目的港的要求應予重視,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規定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難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限期運抵目的港時,需事先徵求運輸部門的意見。

(2)關於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線的條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裝箱船,屆時海陸也將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買方指定裝某國籍船,某班輪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級或航線等條款。對於買方要求指定裝船部位的條款,要作具體分析,合理的應予接受,如腸衣必須裝在水線下,對於不合理的要求,則不能接受。

(3)關於指定裝卸碼頭,倉庫的條款。

對於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況,應根據貨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裝卸碼頭及倉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4)關於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單問題。

對於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採用程租船裝運,同時簽發租船提單(B/LUNDERCHARTERPARTY)。對於這種提單,銀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商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提單,以便作出相應的安排。

(5)關於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

對於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一般為增減5-10%。由船方選擇,而不是由貨方選擇。

  二、對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對於FOB出口合同,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0天,向買方發出準備裝船通知。買方應從賣方發出通知之日起20天內,將裝貨船隻的船舶規範和預計到港日期等通知賣方和裝港的船務代理公司。

2.在我國港口裝貨所發生的理貨費,應在合同中明確由買方或船方負擔。因為我國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請理貨和收受貨物,賣方不負擔此項費用。

3.以FOB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船邊至船艙的裝船費(包括絞車費、開關艙費、墊艙物料費、理艙和平艙費以及在船上的有關工力費用等)概由買方負擔。如為FOBST條款,上述費用則應由賣方負擔。

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我外貿企業執行出口合同的實踐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與差錯而貽誤了合的正常履行,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往往形成了外商對我方信譽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經常容易出現的漏洞與差錯主要有:合同的客户名稱寫得不全或字母不準;客户的電掛、電傳、傳真等忽略或忘記寫上;價格計算有誤或阿拉伯數字與相應的大寫不符;包裝條款含混不清;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前後矛盾;嘜頭標記不明確;目的港選擇不當;裝運港規定過死或出現原則錯誤;裝運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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