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結婚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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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復婚結婚手續流程,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復婚結婚手續流程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户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異地結婚手續的辦理

異地結婚證辦理的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異地結婚證辦理需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户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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