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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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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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1、有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原則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3、平等自願原則

4、不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5、不違背計劃生育的原則

  二、收養的成立

(一)收養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養人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當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

(2)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應具備下列三種情況: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的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年滿三十週歲。

⑤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⑥收養人有無配偶的其他條件: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收養子女

3.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4.收養當事人必須具有收養的合意

(二)特殊收養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收養繼子女

4.收養成年人:收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收養繼子女5.單方收養6.隔代收養

  三、收養的法律效力

(一)收養的擬製效力

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

2、養子女和養父母近親屬間產生擬製血親關係

3、養子女的後代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產生擬製血親關係

(二)收養的消解效力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成立而消除

  四、收養行為的無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收養的解除

1.協議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有解除收養關係的合意

(2)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夫妻共同收養,須夫妻共同解除收養關係

2.協議解除的程序

  訴訟解除

1.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

2.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26條2款

3.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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