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運提單上的運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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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下面整理了一些關於海運提單上的運費條款,一起來看看!

關於海運提單上的運費條款

  1、運費的計收方法

通常情況下,航次租船的運費是按所裝運貨物的數量計收的,這種方法較有利於船舶出租人,此時須在合同中標明運費率。

但承租人實力較強時,租約中也可能會規定按照卸貨數量接受,甚至按照裝貨數量、卸貨數量從小計收。

此外還存在一種包乾運輸的'形式,這種方法按包乾運費支付。但是出租方必須保證船舶的載重和裝貨容積。

  2、運費的法律地位

按英美判例法,如果租約中對於運費的支付和賺取沒有作出規定時,默示的法律地位是到付。

如果貨物沒有運抵目的地,船舶出租人無權賺取運費。如果貨物運抵目的地,即使貨物有損失,船舶出租人仍然有權賺取運費。

運費在默示的法律地位中,是運多少付多少,即提單記載數量和實際卸貨數量從少計收。在英美法中,運費不得扣減和對衝。

  3、運費的支付與賺取

(1)按運費的支付時間分,運費的支付方法有預付和到付兩種。

(2)預付運費的預付時間有:裝貨完畢時支付、簽發提單時候支付、裝貨完畢後若干天后支付等。預付運費的賺取時間有裝貨完畢時賺取、簽發提單時賺取、裝貨完畢後若干天后賺取等

(3)運費到付時,一般也有三種情況:船舶到達卸貨港時支付、卸貨完畢時支付或交付貨物後支付等表示方法。

  文件規定

《國家税務總局2012年24號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八條第四款規定: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税後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税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税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税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籤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財税[2012]39號《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税和消費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適用增值税徵税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以上兩文件告訴我們出口企業不管你出口業務是真實,如進行虛假備案單證,不僅不能退税,還要計提增值税銷項税金交納增值税,甚至更嚴重的可能涉嫌騙税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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