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條款實例整理

來源:文萃谷 2.09W

合同中包裝條款的內容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每件包裝中所含物品的數量或重量。以下是包裝條款的一些實例,歡迎閲讀參考!

包裝條款實例整理

木箱裝,每箱50千克淨重

In wooden cases of 50kg net each

紙箱或空格木箱裝,每箱淨重約12千克,每隻水果包紙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12 kg net,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布包,每包20匹,每匹42碼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42 yds.

鐵桶裝,每桶淨重185--190千克

In iron drums of l85--190kg net each

鐵桶或紙板桶裝,每桶淨重60千克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g net each

單層新麻袋,每袋約50千克

h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50kg each

布袋裝,內襯聚乙烯袋,每袋淨重25千克

In cloth bags,lined with polythene bags of 25 kg net each

每台裝1個出口紙箱,810紙箱裝1只40英尺集裝箱運送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ft container

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對包裝條款只作籠統的'規定,例如, 使用“適合海運包裝”(Sea worthy Packing)、“習慣包裝”(Customary Packing)或“賣方慣用包裝”(Seller’s Usual Packing)等術語。

由於此類規定缺乏統一解釋,容易引起糾紛與爭議.因此,除非買賣雙方對包裝方式的具體內容事先充分交換意見, 或由於長期的業務交往已取得共識,合同中不宜採用籠統規定方法。

按國際貿易習慣,嘜頭一般由賣方決定,並無必要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在合同訂立以後由其另行指定,則應具體規定指定時限,並訂明若到時尚未收到有關嘜頭通知,賣方可以自行決定。

“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以內。

如買方要求特殊包裝,除非事先明確包裝費用包括在貨價內,其超出包裝費用原則上應由買方負擔,並應在合同中具體規定負擔的費用金額和支付辦法。

如雙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裝材料由買方負責供應的,合同中應同時規定,包裝材料最遲到達賣方的時限,和逾期到達的責任,該項時限並應同合同的交貨時間相銜接。

在進口合同中,特別是對包裝技術性較強的商品,通常要在單價條款後註明“包括包裝費用”(Packing Charges Included),以免事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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