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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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又稱“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術語買賣雙方的義務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採用FCA術語。

按《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負擔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Message)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採用FOB術語,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裝上船”(即,ONBOARD)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上船,是FOB術語的要素(essence)。

按《2000年通則》規定,F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裝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貨點(Point Of Delivery)為“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Passed The Ship’sRail)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如前所述,《2000年通則》作為慣例的規定並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按實際業務的需要,對該規則的任何規定作必要的改變。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也同意提供此種運輸單據,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話,則該FOB合同的交貨點已從“船舷”延伸到了“船艙”。這就是説,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入船艙,並負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延伸閲讀: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

我國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種。

“前三種術語”(即,FOB、CFR、CIF),是傳統使用最為廣泛的貿易術語,稱為“老三件”;而“後三種”,由於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採用,也被人們所廣泛接受,因而,又被稱為“新三件”。

所以,熟悉這六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對於外貿工作者來説,就顯得特別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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