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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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對其予以監督、管理、保護的制度。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監護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

監督和保護的公民或社會組織稱為監護人,被監督和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

民法上設立監護制度的意義在於:它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能力得到真正實現;使其民事行為能力得到補充;可以有效地保護他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有利於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監護的設定方式

我國民法規定了監護的兩種設定方式:①法定監護,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②指定監護,是指在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組織指定監護人。

  (三)監護的具體設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據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當然監護人,其監護人資格從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自然取得,不必經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監護能力,則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前兩類任其擔任監護人屬於法定義務。在不存在前一順序規定的監護人或者該項監護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監護人。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上述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②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監護權的。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於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上述前一順序的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其行使監護權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以上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和責任

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護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必須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人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被監護人蔘加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均應由監護人代理進行或由監護人同意後進行。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如果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被監護人實施了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權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為,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損害負擔賠償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確實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他的責任。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在被監護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法律要求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五)監護的終止

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而設的。監護的終止分為自然終止和訴訟終止兩類。

1.自然終止 指設定監護人的客觀情況自然消失,從而導致監護的存在已無必要,監護隨之終止。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死亡,被監護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監護的精神病人恢復精神正常,從而變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2.訴訟終止 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由被監護人的利害關係人或有關單位訴請法院撤銷原來監護人的資格,從而導致監護終止。通過訴訟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人,而是取消原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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