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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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組織,是指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體。根據傳統民法,民事主體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除了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也積極的參加民事活動,法律也對其給予了一定的權利。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非法人組織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土地登記代理人法律知識輔導:非法人組織

  一、非法人組織的概念

1.合夥組織 合夥組織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以字號為當事人,合夥負責人為代表人。

2.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被關閉、撤銷企業的清算組織

3.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如某些學術團體、專業人員組成的協會

4.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行、各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公司等 5.經一定主管機關批准或履行法定程序成立,尚處於籌備階段的企業、單位

6.外資企業中除具備我國法人資格的其他企業這六種組織並不能完全包括我國現階段存在的非法人組織,並且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非法人組織的隊伍也會逐漸壯大,會產生一些新的非法人組織。

  二、合夥

(一)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法》)的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合夥法》的規定來看,我國的合夥企業有兩種基本的組織形式,無論是有限合夥還是普通合夥,都不具備法人資格。

合夥的法律特徵主要體現在:

1.合夥是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聯合 我國的《合夥企業法》頒佈於1997年,於2006年進行了修訂,新的《合夥法》於2007年6月1日生效。修訂後的合夥法,刪除了原法對合夥人範圍的限制,允許所有的市場主體參與設立合夥企業。雖然所有的市場主體都可以參與設立合夥企業,成為合夥人,但對於一些特殊的市場主體來説,如果讓其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因此,新合夥法對一些特定市場主體成為普通合夥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第三條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按照這一規定,上述組織只能參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成為有限合夥人,而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合夥以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 合夥從本質上是一種人的結合,而不是資本的結合,合夥的信用基礎是全體合夥人而不是合夥財產。因此,合夥人之間須就合夥事項達成協議,通過合同的形式組成合夥關係。合夥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因此,合夥協議是合夥存在的基礎。

3.合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 出資是合夥成立的物質前提和合夥財產形成的途徑。至於出資的種類、數量,合夥人可以協商確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能用勞務出資。各個合夥人投資額的數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合夥的日常事務執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但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合夥人之間具有的共同經濟目的和經濟利益,使得合夥人在原則上既要共同出資,又要共同進行決策和經營。但是有限合夥人由於對合夥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為了保護其他普通合夥人的權益,合夥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普通合夥人的盈餘分配方式根據合夥協議來確定,有限合夥人則按其出資比例享受盈餘份額。

5.合夥當中必須有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合夥組織的團體人格是與合夥人的個人人格密切聯繫的,合夥的債務歸根結底是合夥人個人的債務。

(二)合夥的成立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4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能用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合夥協議

成立合夥必須有合夥協議。所謂合夥協議,是指合夥人就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以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的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②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③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④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⑤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⑥合夥事務的執行;⑦入夥與退夥;⑧爭議解決辦法;⑨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⑩違約責任。”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除了上述內容之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②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③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⑤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⑥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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