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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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了關於物權法基本原則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取得、喪失、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物權法關於物權法定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物權種類法定化

非經法律准許,當事人不得創設新類型的物權。意即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

(二)物權內容法定化

物權制度的所有內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種用益物權,其具體的內容直接由國家的法律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隨意改變法律規定的內容。

(三)物權效力法定化

即物權的法律後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設立抵押權時,該權利從何時開始生效,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以後才能生效,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設定。

(四)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

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取得、變更和消滅物權。由於物權具有的特殊性質,決定了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方可實現。例如,房屋的所有權變更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過户變更登記方可實現,否則即使交易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也不能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五)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物權保護方法和債權保護方法均為法定的物權保護方法。當物權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依法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法律未加以規定的救濟措施,即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二、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一權原則,即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於同一標的物上。

一物一權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一)一個特定的標的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 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成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僅為獨立的特定的物。只有在作為物權的客體的物具有獨立性和特定性的情況下才能明確物權的支配範圍,使物權人能夠在其客體之上形成物權並排斥他人的干涉。但是説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特定物,並不是説一個特定物之上的所有人不能為多人,事實上數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不指所有權也成為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存在着多人而已。共有,就是指數個人對一個物享有一個獨立所有權,而不是每一個共有人各自都有一個獨立的所有權。

(二)同一物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相互衝突和矛盾的物權 根據一物一權原則,同一物之上可以並存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可以同時並存的物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時並存。所有人雖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但這些權能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從而在權能分離的基礎上使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權。如在土地所有權之上設定土地使用權、地役權等。②在同一物之上設定數個擔保物權。我國擔保法並不禁止在同一物之上設定數個擔保物權,但這數個擔保物權不得相互矛盾。例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動產質權必須移轉質物的佔有,這樣在一項動產之上就不能設定兩個質權人不同的質權。③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同時並存。例如所有人可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使用,從而在此基礎上產生租賃權,同時也可在該物之上設置抵押權。同樣,在此種情形下,也不得存在相互衝突的權利,例如質權要移轉佔有,因此它與移轉佔有的用益物權就不能並存。

  三、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應採取可取信於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這是物權法關於物權公示基本原則的法律規定。

物權的排他性決定了物權的變動會產生排他的效果,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物權的變動規定公開的行為方式。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並保護交易安全。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權的性質本身所決定的。物權公示制度的建立極大地減少了產權變動中的糾紛,從而維護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物權公示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

1.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 目前各國的立法普遍採取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公示方法。為防止不同人對同一物的爭奪,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須明確規定物權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對外進行物權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確物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2.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普通的動產一經交付,便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後果;不動產的轉讓一經辦理登記手續,便發生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正因為法律對物權公示有着嚴格要求,所以很多不動產物權變動往往需要等待登記公示之後才能發生物權效力,因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房二賣”的現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購買預售的住房時,由於預售當時並無條件辦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所以訂立預售合同之後,購房的公民仍然無法防止開發商將同一房屋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他人。因為購房人訂立預售合同之後,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請求權,而不是房屋的產權,一旦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先購房人可能最後只能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而無法獲得指定的房屋,這對先購房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

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我國物權法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溯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傳統的不動產物權登記都是針對現實的不動產物權進行登記,而預告登記所登記的,不是不動產物權,而是目的在於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預告登記的本質特徵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也就是説,經過預告登記之後的請求權,對後來發生的與該項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具有對抗的效力,這樣,所登記的請求權就獲得了保護。因此,預告登記制度對於解決類似商品房預售中一房二賣這樣一些敏感的社會問題有着特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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