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的制度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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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作為價值和資源管理、資金和資本運作、評價與控制結合的CFO(首席財務官或財務總裁)制度逐漸受到重視並日益完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的關於CFO的制度發展的相關內容!

CFO的制度發展

一、國外CFO制度的發展演進及特徵分析

20世紀70年代,為尋求適宜的公司控制機制和加大所有者控制力度,在美國等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出現了一種同時進入董事決策層和經理執行層、被稱為“CFO”——“首席財務官或財務總裁”的重要職位。

隨着其在歐洲和亞洲的發展,這種制度得到了廣泛的.推崇和運用,並出現了趨於統一的稱謂和不同的職能傾向。在歐洲,德國CFO將成本控制列為自己的首要任務,較多地從事財務會計、管理控制及財務監督工作,側重扮演着財務總監職能角色;英國CFO則傾向管理控制及財務運作,成為僅次於董事長和總經理的重要角色。在亞洲,日本CFO以財務管理為基礎,參與經營管理,主要從事籌措並運用資金、企業兼併等工作,在提高公司效益方面發揮着主要作用,較多扮演着專業理財幕僚角色,成為位居CEO(首席執行官)和COO(首席運營官)之後公司的第三官員。

CFO制度發展到今天,在大型公司中發揮着“價值工程師”作用。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以下特徵:

⒈從地位方面看,CFO在決策與經營層面是董事會成員(財務正職),對股東或董事會負責;在執行與管理層面是經理層成員(行政副職),對CEO負責。

⒉從責任方面看,CFO作為董事和監督者,承擔着股東外部受託等法律責任;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承擔着對CEO負責的內部經營責任。

⒊從協調方面看,CFO要處理好與股東、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社會審計機構等的外部關係;同時,也要處理好與CEO、內部審計機構、財務總監、司庫和首席信息官等的內部關係。

⒋從職責方面看,承擔着對戰略的參與、支持、計劃及管理,對資源的確認管理、價值創造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利益協調,對流程的價值導向創造與控制提供支持性服務,對業績評價創建激勵機制,建立風險控制系統並進行管理等職責。

⒌從保障方面看,在賦予CEO對董事會決策的統一執行權的同時,也應保證CFO與CEO的相應決策權和獨立監督權。

⒍從資質方面看,美日等國雖然沒有出台強制性政策規定,但通過政府認可並且有法律支持的行業協會效應,鼓勵CFO參加資格考試並加入協會,以提高其能力和財務管理水平,規範CFO制度建設。

二、CFO制度完善與CFO制度在中國

2001年秋以來,美國等大型公司爆發的一系列財務會計醜聞,對資本市場產生了劇烈衝擊,引來了對CFO道德和責任的廣泛責難和質疑。筆者認為,深層次原因應從制度層面尋找,認真解決“兩個誤區”和“一個爭議”。

⒈公司治理職責不清晰甚至出現偏差是重大誤區。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把資產經營責任託付給了CEO,CFO作為經理執行層成員,在資產經營方面應對CEO負責,這是效率機制的要求。同時,董事會把財務監督和業績評價的責任託付給了CFO,在此方面CFO不對CEO負責而應對董事會負責,這是監督制約機制的要求。從國內外大型公司的情況看,雖然CFO普遍由董事會任命,但由CFO統一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和實施財務監督並對董事會負責的情況卻不普遍。現實中強調CFO對CEO負責有餘,而強調CFO對董事會負責不足,出現內部人控制情況也就不足為怪了。

⒉忽視財務傳統職能和制約不足是又一重大誤區。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一方面,過於強調CFO對CEO負責;另一方面,由於實施期權等激勵制度,公司經營業績與CEO、CFO自身利益直接相關,在內部人控制和制約不足的情況下,出現了忽視財務傳統職能、片面追求其他職能效應甚至弄虛作假的現象,過半的非財務人士擔任CFO職位即是明證。這些CFO一方面對財務會計業務、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知之不足,另一方面對自身利益追求有餘,對會計政策使用的隨意性大,導致會計信息質量難以保障。

⒊出現了經理執行層與董事決策層的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是否分設之爭。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按《公司法》規範兩類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是必要的,但並不意味着這是兩套完全分設的機構與系統。財務總監、首席信息官和司庫在對CFO負責的同時,還承擔着財務管理職能,並有權力、途徑向CEO彙報和參與工作;CFO承擔內部受託責任的同時,向董事會有關機構負責並接受董事會及外部的監督。因此,CFO在成為CEO與董事會之間的橋樑的同時,承擔起“管家”的法律責任,對公司事務和業務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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