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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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指保險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你對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及終止方面的知識瞭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及終止的知識,歡迎閲讀

什麼是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及終止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指保險人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

(一)保險人的變更。保險人的變更,是指保險企業因破產、解散、合併、分立而發生的變更,經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批准,將其所承擔的部分或全部保險合同責任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或政府有關基金承擔。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在保險實踐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最為常見,而且在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中情況各不相同。

1.在財產保險中,由於保險財產的買賣、轉讓、繼承等法律行為而引起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由於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險單,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變更又會涉及到保險單的轉讓。對此,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許保險單隨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動轉讓,因而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可隨保險標的轉讓而自動變更,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繼續有效。如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由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是由被保險人而是由承運人所保管,加之貨物所有權隨着貨物運輸過程中提單的轉移屢次發生轉移,因此,保險標的所面臨的風險與被保險人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允許保險單隨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自動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二是保險單的轉讓要徵得保險人的同意方為有效。對大多數財產保險合同而言,由於保險單不是保險標的的附屬物,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後,新的財產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險人的承保條件,能否成為新的被保險人,需要進行考察,以決定保單能否轉讓給新的財產所有人。所以,保險單不能隨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動轉讓,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經過判斷,並在保險單上背書,轉讓才有效。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得到保險人同意後才可變更,保險合同才可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將終止,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這裏並不是指未經保險人同意保險標的不得轉讓,而僅指保險合同會因此而終止。

2.在人身保險中,因為被保險人本人的壽命或身體是保險標的,所以被保險人的變更可能導致保險合同終止,因此,人壽保險中,一般不允許變更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合同主體變更主要涉及投保人與受益人的變更:①投保人的變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且願意並能夠交付保險費,即可轉讓人身保險合同,但必須告知保險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本人書面同意,才能變更投保人。②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變更主要取決於被保險人的意志。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無須經保險人同意,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但無論如何,受益人的變更,要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發生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及事項的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説明投保人和保險人均有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權利。保險人變更保險合同內容主要是修訂保險條款。但是,由於保險合同的保障性和附合性的特徵,在保險實踐中,一般不允許保險人擅自對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條款作出修訂,因而其修訂後的條款只能約束新簽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修訂前的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並不具有約束力。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引起的。具體包括:

(一)保險標的的數量、價值增減而引起的保險金額的增減。

(二)保險標的的種類、存放地點、佔用性質、航程和航期等的變更引起風險程度的變化,從而導致保險費率的調整。

(三)保險期限的變更。

(四)人壽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職業、居住地點的變化等。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種情況是投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合同內容;另一種情況是投保人必須進行的變更,如風險程度增加的變更。否則,投保人會因違背合同義務而承擔法律後果。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與形式

無論是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還是主體變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採取一定的形式完成。

(一)保險合同變更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投保人及時提出變更保險合同事項的要求,保險人審核,並按規定增減保險費,最後簽發書面單證,變更完成。

(二)保險合同變更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對原保單進行批註。對此一般要出具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以註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

  四、保險合同的中止

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在寬限期內(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中止。各國保險法均規定,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當然,被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如被保險人在合同中止期間患有保險人不能按條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五、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事實。終止是保險合同發展的最終結果。

  (一)自然終止

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的保險期限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後保險合同按時終止。保險合同期滿後,需要繼續獲得保險保障的,要重新簽訂保險合同,即續保。但是,這裏所指的續保並不意味着保險期限的延長或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而是另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簽訂。

  (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三)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後,保險標的本身的狀態及面臨的風險已經有所變化,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保險合同終止權。

  (四)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五)因解除而終止

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1.約定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於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對於投保人來説,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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