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變更和權利義務終止
導語:經濟師,是我國職稱之一。要取得“經濟師”職稱,需要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合格證書。下面和小編來看看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學習筆記:保險合同的變更和權利義務終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徵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發生。
③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於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④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⑤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範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摺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