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誤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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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可以説是2014年最重要的税收優惠政策,本文結合《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75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税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等相關政策,提醒企業在實務操作中應避免的誤區。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誤區有哪些

  誤區一、購買舊設備不能享受“新購進”加速折舊政策

財税〔2014〕75號文件規定的“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後購買,並且在此後投入使用。設備購置時間應以設備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採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取得設備的,以設備到貨時間為準;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購置時間點原則上應以建造工程竣工決算的時間點為準。具體包括以下範圍:

(1)外購的固定資產,既包括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也包括企業2014年以後購進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需要關注的是,“新購進”的固定資產應該不包括盤盈的固定資產和改建的固定資產。

  誤區二、固定資產標準變為5000元

財税〔2014〕75號文件雖然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從法律的級次和文件內容來看,並沒有改變《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税相關法律關於固定資產的“使用時間”或“使用壽命”標準,也就是説固定資產的定義還是按照以下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税相關法律規定“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

實務操作中,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税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説,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税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税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税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例:某企業2014年6月購買一台電腦,固定資產入賬價值4800元(不考慮其他的税費),企業2014年7月開始按照折舊年限3年,殘值率為5%進行計提折舊,企業按照規定享受了加速折舊政策,將該台電腦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過程見附表。

  誤區三、房屋、建築物類固定資產不能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此次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資產”的範圍與企業所得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定義範圍一致,即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也就説房屋、建築物類固定資產也可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誤區四、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按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有關文件,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因此,對於開展研發活動的企業來説,意味着在會計上按照公告規定進行加速折舊處理的折舊、費用,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話,仍可以進行加計扣除,享受雙重的優惠。

應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税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3〕70號)規定,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所發生的折舊、費用等金額,不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支出範圍。也就是説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同時,因共用的儀器、設備的折舊不屬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支出範圍,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誤區五、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税收優惠情形,限於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税和減低税率類的'税收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發生的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費用符合財税〔2014〕75號文件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文件的規定,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規定,則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政策優惠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誤區六、享受加速折舊就能享受加計扣除

很多政策解讀中明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同時享受,優惠力度相當大。其實不然,有兩種情況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一是税收上加速折舊,會計上沒有加速折舊。無論是此次新政策,還是《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都允許企業在會計上對固定資產沒有加速折舊而在税收上加速折舊,這樣有利於企業在折舊前期做高會計利潤、做低應納税所得額。但是,64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税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税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政策明確,企業只能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若企業在會計上對固定資產正常折舊而在税收上加速折舊,那麼,只能對會計上的正常折舊金額進行加計扣除,而不能對税收上的加速折舊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二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共用設備。6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六大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但由於“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不符合國税發〔2008〕116號文件和財税〔2013〕70號文件規定的加計扣除條件,因此不能加計扣除,國家税務總局所得税司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中也明確了這一點。

  誤區七、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加速折舊

還有媒體在報道中屢屢提到“小微企業”可以享受更優惠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等,其實不然,這裏存在兩個誤區。

一是“小微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不一樣。前者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後者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標準判定,應注意區分。

二是區分六大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他小型微利企業。前者“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後者“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才可以加速折舊,明顯六大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更加優惠,其他小型微利企業則不能享受。

  誤區八、收入總額是會計收入總和

6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有些企業認為“收入總額”是會計上的收入總額,其實不然。

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了九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這其中有的收入在會計上不計入收入,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會計上計入投資收益或衝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利息收入”(會計上計入財務費用貸方)等。因此,範圍遠大於企業會計收入,分母(收入總額)越大,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分子)佔比越小,因此企業須倍加註意。

例如,某生物藥品製造企業2014年新購進固定資產並投入使用,當年取得產品銷售收入1000萬元,其他收入200萬元,取得政府補助200萬元,取得股息、紅利100萬元,取得股權轉讓收入6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500萬元)。

該企業2014年度收入比例=1000÷(1000+200+200+100+600)×100%=47.62(萬元)<50%,不符合條件,不能享受六大行業加速折舊政策。

  誤區九、税會沒有差異不填報A10508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

如果企業會計處理與税務處理不一致,則需要進行納税調整;若一致,則不用進行納税調整。因此,有企業認為會計和税務上都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則不用填報新申報表中的A10508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其實不然。無論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如何處理,均須填報A105081.有企業認為,沒納税調整填什麼。根據填報説明:“會計處理、税法規定均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合計欄項下‘正常折舊額’,按該類固定資產税法最低折舊年限和直線法估算‘正常折舊額’,與税法規定的‘加速折舊額’的差額,填報加速折舊的優惠金額。”因此,即使企業會計和税務上都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也要填報A105081,並估算正常折舊額與加速折舊額的差額。

  誤區十、加速折舊一定對企業有利

很多企業認為,加速折舊是一項税收優惠政策,因此一定要利用。其實不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加速折舊雖然是一項税收優惠,但只是形成暫時性差異,只能延遲納税,不能減少納税。前期税前扣除的折舊額多,納税少;後期税前扣除的折舊額少,納税多,但納税總額不變。因此,企業在使用加速折舊時還要綜合考慮,比如企業正處於“三免三減半”的免税期,若使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前期少繳的税款都被免掉了,等過了減免税期又要多繳税款,顯然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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