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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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關於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主要是什麼?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通過保險條款加以固定;分為:必要條款和非必要條款。

中級經濟師保險專業:保險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一、保險合同內容概述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通過保險條款加以固定;分為:必要條款和非必要條款。

特約條款;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如下事項:

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

③保險標的

④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⑥保險金額。

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⑧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⑩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含義:

(一)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保險標的;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許默示;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人實際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的時間可能不在保險期限以內;

(五)保險價值;

(六)保險金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險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單;

(二)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不構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義務;

(三)暫保單,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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