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來源:文萃谷 2.06W

中國證監會發布修改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費用規定》)。

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通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了申(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和客户服務費(尾隨佣金)等多種類型,同時《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和《費用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銷售費用結構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應規定。但是,隨着市場的不斷創新發展,目前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的定價機制、費率水平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現了一些影響市場化競爭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全行業對同一類產品約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水平幾無差異,各銷售機構銷售同一類產品的收費幾近一致,不利於基金銷售的差異化競爭;二是部分銷售機構引導投資人頻繁申購贖回基金,不利於基金的投資運作,影響長期投資人的利益。

鑑於此,證監會聯合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等機構進行廣泛調查研究,形成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改革思路和具體措施:

  一是明確《費用規定》的適用範圍。

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於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基金的涵義及範圍相比之前將會有所擴展。鑑於此,將《費用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為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是促進市場化、差異化銷售費率機制的形成。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

  三是豐富基金銷售費用收取方式。

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

  四是徵收懲罰性贖回費,鼓勵長期投資。

為避免短期交易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對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同時將該費用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考慮到不同基金產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徵,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只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項調整雖然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產,是對長期投資人權益的有效保護。

  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該新聞發言人介紹,在《費用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17家機構和2名個人的46條反饋意見。經過認真研究,採納了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並調整了《費用規定》的相應條款。《費用規定》將於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新註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新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施行之日前已註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率結構、水平等的調整將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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