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月未納税申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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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納税人連續3個月未申報,經多次限期改正,納税人均不予理會,現決定採取強制執法,請問是按一次處罰呢,還是每月單獨處罰?目前的意見大致可分為2種:一種意見是按照一事不二罰原則,税務機關應視為一次連續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另一種意見是鑑於已多次限期改正,應按月處罰。

多月未納税申報怎麼辦

上述兩種意見均不正確。第一種意見忽略了一事不二罰原則中的“一事”是指同一違法行為,而不是指同一類違法行為。因為行政違法行為是需要按照規範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去判斷是否構成了違法行為。在執法實踐中,同一違法行為與同類違法行為往往容易混淆。

同類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上相同的多個違法行為。對一個違法行為只能處罰一次,但對同類違法行為可以處罰多次。怎樣才算構成一個違法行為呢?其標準是單行法律、法規或者行政規章中的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在該違法行為實施的當時即告成立,對於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該違法行為在行為終了之日成立。並且對於處於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應當認為該違法行為在税務機關作出處罰後即告結束。因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當執法機關作出處罰後,違法者負有立即改正的義務。如果不改正,繼續實施,則表明其又實施了一個新的違法行為。

對於這個新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是可以進行再次處罰的。因此同一違法行為與同類違法行為區別的標誌在於,某一個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結束,在繼續狀態下的違法行為是否已經終了或者已經被行政機關查處,行政機關限期糾正的期限是否已經屆滿。第二種意見將“限期改正”等同於“税務行政處罰”。限期改正與税務行政處罰不同,在此不必贅述。

那麼,對納税人連續多月未申報究竟該怎樣處罰呢?綜上所述,應區別以下3種不同情形,依法分別作出處罰:

1、納税人連續多月未申報期間,税務機關未責令限期改正情形下的處罰。在納税人連續多月未申報,但在納税人未申報期間,税務機關未責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下,税務機關應依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首先責令納税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同時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罰款。

2、納税人連續多月未申報期間,税務機關已責令限期改正情形下的處罰。在納税人連續多月未申報,但在納税人未申報期間,税務機關已責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下,税務機關應依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追繳納税人不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文開頭提到的案例,就應依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3、納税人連續多月未申報期間,税務機關已作出處罰情形下的處罰。假設某納税人2010年2月~4月均未依法進行納税申報;3月,税務機關已依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同時處以2000元的罰款;4月,其仍不依法進行納税申報。在此情形下,税務機關應將該納税人4月未申報的行為,視為納税人又實施了一個新的'違法行為,繼續依據《税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退税收入是否要併入納税收入總額

【問題】

請問退税收入是否要併入納税收入總額交企業所得税?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税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還的各種税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企業的退税款應併入企業年度收入總額繳納税款。

  閒置生產線折舊費用能否扣除

【問】我公司一條生產線閒置未使用,根據會計準則,須計提折舊,請問該折舊是否可以進行税前扣除?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本。”

因此,生產線不屬於房屋、建築物,即它的折舊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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